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審批主體應當審查轉讓方是否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如涉及職工安置事項、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根據需關注安置方案是否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二十八條第(四)款要求相關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
(四)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受讓方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五)職工安置事項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對于職工安置事項給予了高度關注,在多處提及此問題,要求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在整個國有股權轉讓過程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在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中、在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的書面決議中、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中都應當列明經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其中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還應當包括同等條件下對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四、后續程序
申報單位將上述文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該項目即已完成初步審批并進入實質操作階段,此后產權轉讓工作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清產核資
申報單位股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應當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二)審計評估
由申報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的股權進行審計,并委托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價格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產權交易憑證 國有產權轉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