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的通知
財文〔2017〕14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宣傳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宣發〔2017〕3號),為進一步規范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推動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結合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符合國家文化發展戰略,有利于文化領域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本通知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32號令執行。
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產權轉讓、增資、資產轉讓行為。企業發生上述經濟行為應當在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文交所)交易,嚴格控制以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國有資產交易。
三、財政部負責制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有關制度,依法決定或批準中央文化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和增資行為,監管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監督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督促企業建立內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進行檢查。中央文化企業負責建立內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決定本企業資產轉讓行為,以及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和增資行為,監督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并定期向財政部和主管部門報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況。文交所負責為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提供專業服務,向財政部報告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四、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業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
(一)涉及主業關系國家文化安全、符合國家文化領域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財政部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符合中央文化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同一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中央文化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五、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業增資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
(一)財政部批準的增資事項。
1.符合國家層面文化領域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2.符合國家層面文化發展戰略需要,因中央文化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中央文化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二)中央文化企業審議決策的增資事項。
1.符合中央文化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中央文化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2.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3.企業原股東增資。
六財政部下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本性支出,屬于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無需進場交易。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中央文化企業 國有資產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