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涉及中央文化企業內部資產轉讓或文化行業特殊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協議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中央文化企業審核批準。
八、根據文化行業準入要求,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行為進場交易,可以設置與準入要求對應的受讓方或投資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所設資格條件應當經本通知第三條中規定的相應機構批準。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九、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加強對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加強制度建設,明確企業內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部門、人員、職責和管理程序,規范檔案管理。交易行為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企業章程變更、國有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等管理工作。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開展國有資產交易審議決策事項,應當登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平臺完成有關工作。
十、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在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并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報送財政部備案。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業將上一年度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報告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
十一、文交所應當明確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并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應符合國有資產交易制度規定,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相關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監督檢查。每年1月31日前,文交所應當將上一年度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報告財政部。
十二、財政部批準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直接報財政部批準,其他中央文化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批準。中央文化企業批準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中央文化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
十三、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不符合交易規則的,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文化企業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關企業終止國有資產交易。
十四、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文交所相關工作人員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或組織相關交易行為的,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財 政 部
2017年10月13日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中央文化企業 國有資產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