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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12-10
近日,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是完善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是厘清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邊界,規范有關部門、機構履職盡責的重要制度依據。現就《暫行辦法》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臺《暫行辦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中央和我省高度重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2018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做好新時期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9月,中央深改委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并以國辦發〔2019〕49號文印發(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具體職責,要求各省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規定。2020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理順了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精神,根據國辦發〔2019〕49號文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財政廳會同相關單位認真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在國家出臺的《暫行規定》框架范圍內,結合我省實際,擬訂《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暫行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責任追究、附則共七章三十五條規定。《暫行辦法》立足貴州實際,從強化集中統一、規范管理模式、細化職責義務、明確管理重心四個方面,提出了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求:一是強化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我省各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二是規范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暫行辦法》提出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管理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兩種方式。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級國有金融機構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清單。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投入資本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以及新組建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由省財政廳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進行直接管理。對省級國有企業出資設立或實際控制的國有金融機構,由省財政廳委托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管理。三是細化財政部門和受托管理機構職責。《暫行辦法》提出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等十項職責;受托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財政部門委托,按照受托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指導受托管理金融機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等六項職責。四是明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重心。《暫行辦法》提出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體系,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工作。財政部門及受托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重點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和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三、國有金融資本及金融機構的范疇是什么?
《暫行辦法》規定,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金融機構是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四、國有金融資本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暫行辦法》指出,直接管理是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資設立的國有金融機構集中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進行管理,包括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等方面內容。委托管理是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國有企業出資設立(或實際控制)的國有金融機構,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管理,按照受托權限和程序,對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
需要說明的是,委托管理并非“一委了之”,財政部門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五、如何確定本級管理國有金融機構?
《暫行辦法》規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級國有金融機構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清單”。我省國有金融機構數量多、類型雜、體量不平衡,其中以小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商銀行、融資擔保等)居多,各級財政部門應把握管理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級管理金融機構名單。
六、各級財政部門下一步如何根據《暫行辦法》推進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暫行辦法》要求,各地依據財政部和《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和管理現狀,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一是梳理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國有金融機構名單,完善委托管理程序。二是厘清財政部門和受托人權責清單。各級財政部門在《暫行辦法》規定的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基礎上,應就產權管理、財務監管、經營預算、收益收繳、全口徑報告、重大事項管理等具體事項,進一步列明工作清單,并對財政部門和受托人分別列明具體工作要求。三是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受托人要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通過監督受托人履職,確保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和人大報告本地區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情況,推進完善本地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來源:省財政廳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