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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12-10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0〕2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有關意見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有關意見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政府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政府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五條 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金融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合理界定職責邊界,建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權利和責任清單,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受財政部門委托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財政部門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管理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兩種方式,負責建立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清單。
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投入資本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以及新組建的省級國有金融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由省財政廳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進行直接管理。對省級國有企業出資設立或實際控制的國有金融機構,由省財政廳委托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管理。
第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
第九條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
(二)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三)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四)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
(六)通過法定程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七)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
(九)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托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十條 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是:
(一)服務國家和省級戰略,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國計民生的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金融機構集中。
(二)探索有效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三)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四)尊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五)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托人履職。
(六)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受托人根據財政部門委托,按照產權關系,落實統一規制,管理國有金融資本,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同推進受托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權限和程序,對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
(三)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四)按照股權關系,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并加強管理和監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須經本級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報請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受托人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門委托,按照受托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指導受托管理金融機構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每年向委托的財政部門報告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以及貫徹落實國家、省級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對受托管理涉及到重大事項的,應單獨進行報告。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體系,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工作,依法決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轉讓。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股權致使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對國有產權變動實行全流程動態監管,并對所出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納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制度,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建立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管,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整合信息資源,暢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機構國有產權和財務等監管系統,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制度,加強與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溝通,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配合,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全口徑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具體報告職責由本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向社會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運營績效和監督檢查等情況,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及受托人(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資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參加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
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涉及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每年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出資人機構應當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以及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并等須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
所出資金融機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機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任免機構負責人,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可能導致企業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重大事項時,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程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表決意見涉及股權管理的,應當事前經財政部門同意。特別重大的事項由財政部門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審定。
第五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序,根據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三)向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我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出資金融機構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出資人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嚴格進行資格把關。對出資人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應當認真落實黨管干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權限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章程,對金融機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出資人機構應當針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按照法定程序對其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反映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省級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薪酬管理體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
第三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依規依紀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地依據本辦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和管理現狀,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