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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7-06
《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擔保管理辦法》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75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全省國資國企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黔黨辦發〔2017〕31號 )等文件精神,加快國資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加強防范監管企業重大風險,規范企業各類擔保行為,杜絕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因擔保行為超出債務承受能力出現風險,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省國資委制定了《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擔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從體系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共十八條。第一條至第二條為總則,主要規定制定《辦法》的依據、界定擔保行為、反擔保財產等有關概念。第三條至第十五條為分則,其中,第三條主要規定授權擔保及其范圍、擔保決策權限;第四條至第五條主要規定擔保決策程序及擔保審查材料內容;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為擔保風險防控管理,主要規定企業提供擔保的反擔保措施、超股比擔保、擔保風險管理等;第十四條,主要明確監管企業資金出借擔保管理;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為附則,其中,第十五條,主要規定擔保管理不力的追責;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主要規定擔保施行范圍及解釋權限。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擔保授權放權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精神和要求,在《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擔保決策權限規定模糊、且監管企業的主要運營主體主要在集團下屬的二級子公司的情況下,《辦法》對監管企業為所屬全資、控股各級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進行了規范。一是充分授權放權,即在省國資委(或股東會)為監管企業核定的負債規模和資產負債率范圍內,授權該監管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二是明確界定法人治理中擔保決策權限問題。《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股東會與董事會在擔保決策權限上規定模糊,容易導致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擔保決策權限界定不清,通過授權放權,界定了省國資委作為出資人(或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擔保決策權限問題。三是授權放權有邊界。當監管企業為所屬全資、控股各級企業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了省國資委核定的負債規模和資產負債率范圍的、超過出資比例為所屬控股企業提供擔保,承擔非同股同權責任的、或者擔保的項目不在省國資委為該企業核定的主業范圍內的,省國資將實施強監管措施,監管企業提供的上述擔保行為須由省國資委(或股東會)決定,真正做到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切實保障國有資本規范有序運行。
(二)關于資產負債率和負債規模
《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9〕52號)中明確了對擔保事項的授權,但對于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在實施擔保行為時需報國務院國資委核準,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廳字〔2018〕75號)等文件精神,需要控制國有企業的負債規模和資產負債率,并防范企業重大債務風險,以利于企業向高質量發展,切實推進企業做強做優做大。因此,本《辦法》規定,在省國資委(股東會)對監管企業在核定的主業范圍、資產負債率和資產負債規模范圍內,授權監管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企業擔保事項。
(三)關于反擔保措施
當前,從監管企業融資類型看,融資種類多樣,總結起來,主要是三大類型,分別為擴張型、償債型和擴張與償債兼而有之的混合型三種,根據金融機構防范融資風險的管控要求,借款人需要提供擔保。從財務的角度看,擔保是企業融資的工具,從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角度看,擔保是企業的增信措施,從法律角度看,擔保是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有力保障。省國資委從對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能和監管職能角度,有責任也有義務防范監管企業重大債務風險,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以其自身財產對外承擔債務,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監管企業所屬企業因融資需要監管企業對其提供擔保時,為保障自身財產安全,監管企業應當要求除為自身擔保外的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措施。因此,必須要加強對反擔保措施的管控。
查看原文件:省國資委關于印發《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貴州省國資委辦公室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