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人有前款行為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權禁止該查詢人繼續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并可以拒絕為其出具查詢結果證明。
第二十七條 已有電子介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可以銷毀:
(一)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已經注銷且自注銷之日起滿五年的;
(二)查封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已經注銷且自注銷之日起滿五年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銷毀條件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指定的場所銷毀。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紙質不動產登記資料銷毀清冊,詳細記錄被銷毀的紙質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名稱、數量、時間、地點,負責銷毀以及監督銷毀的人員應當在清冊上簽名。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條件的申請不予查詢、復制,對不符合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條件的申請予以查詢、復制的;
(二)擅自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
(三)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
(四)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進行不正當活動的;
(五)未履行對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安全保護義務,導致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毀損、滅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查詢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
(二)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
(三)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撕毀不動產登記資料的;
(四)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損壞查詢設備的;
(五)因擾亂查詢、復制秩序導致不動產登記機構受損失的;
(六)濫用查詢結果證明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有關國家機關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記資料,屬于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查詢。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4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同時廢止。
(文章摘自2018年3月2日)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土資源部令第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