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詢結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
第九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交雙方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中應當注明雙方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委托事項、委托時限、法律義務、委托日期等內容,雙方簽字或者蓋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其查詢、復制范圍由授權委托書確定。
第十條 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需要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
查詢結果證明應當注明出具的時間,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
(一)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申請查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詢人對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予查詢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申請查詢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查詢記錄簿,做好查詢記錄工作,記錄查詢人、查詢目的或者用途、查詢時間以及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種類、出具的查詢結果證明情況等。
第三章 權利人查詢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查詢本不動產登記結果和本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
第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
(二)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四)不動產單元號。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設置自助查詢終端,為不動產權利人提供不動產登記結果查詢服務。
自助查詢終端應當具備驗證相關身份證明以及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功能。
第十七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繼承和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適用本章關于不動產權利人查詢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證明、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等可以證明繼承或者遺贈行為發生的材料。
第十八條 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本章規定查詢相關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依照本條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依法有權處分該不動產的證明材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土資源部令第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