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利害關系人查詢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有利害關系的不動產登記結果: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
(二)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利害關系證明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動產存在相關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材料,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
(一)不動產的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情形;
(四)不動產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受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委托的律師,還可以申請查詢相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
(一)申請驗證所提供的被查詢不動產權利主體名稱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
(二)不動產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限制處分機關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 律師受當事人委托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律師證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律師持人民法院的調查令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律師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調查令。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一)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號;
(三)不動產單元號。
每份申請書只能申請查詢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辦法申請查詢的,應當承諾不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登記資料保護
第二十六條 查詢人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得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指定場所,不得拆散、調換、抽取、撕毀、污損不動產登記資料,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土資源部令第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