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比較法是指獲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數據,計算價值比率,在與被評估單位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
上市公司比較法中的可比企業應當是公開市場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評估結論應當考慮控制權和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交易案例比較法是指獲取并分析可比企業的買賣、收購及合并案例資料,計算價值比率,在與被評估單位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
控制權以及交易數量可能影響交易案例比較法中的可比企業交易價格。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當考慮評估對象與交易案例在控制權和流動性方面的差異及其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業務結構、經營模式、企業規模、資產配置和使用情況、企業所處經營階段、成長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因素,恰當選擇與被評估單位進行比較分析的可比企業。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所選擇的可比企業與被評估單位應當具有可比性。可比企業應當與被評估單位屬于同一行業,或者受相同經濟因素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價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資產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在選擇、計算、應用價值比率時,應當考慮:
(一)選擇的價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
(二)計算價值比率的數據口徑及計算方式一致;
(三)應用價值比率時盡可能對可比企業和被評估單位間的差異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五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資產基礎法,是指以被評估單位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評估表內及可識別的表外各項資產、負債價值,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會計政策、企業經營等情況,要求被評估單位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的各項資產、負債進行識別。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并非每項資產和負債都可以被識別并單獨評估。當存在對評估對象價值有重大影響且難以識別和評估的資產或者負債時,應當考慮資產基礎法的適用性。
第三十七條 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各項資產的價值應當根據其具體情況選用適當的具體評估方法得出,所選評估方法可能有別于其作為單項資產評估對象時的具體評估方法,應當考慮其對企業價值的貢獻。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其價值通常受其對企業貢獻程度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對長期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分析,根據被評估單位對長期股權投資項目的實際控制情況以及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將其單獨評估。
對專門從長期股權投資獲取收益的控股型企業進行評估時,應當考慮控股型企業總部的成本和效益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對同一評估對象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結合評估目的、不同評估方法使用數據的質量和數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評估結論。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條 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通常在資產評估報告中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影響企業經營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
(二)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
(三)企業的業務分析情況;
(四)企業的資產、財務分析和調整情況;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中評協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 企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