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十七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收益法、市場法、成本法(資產基礎法)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十八條 對于適合采用不同評估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將預期收益資本化或者折現,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結合被評估單位的歷史經營情況、未來收益可預測情況、所獲取評估資料的充分性,恰當考慮收益法的適用性。
第二十條 收益法常用的具體方法包括股利折現法和現金流量折現法。
第二十一條 股利折現法是將預期股利進行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通常適用于缺乏控制權的股東部分權益價值評估。
股利折現法的預期股利一般應當體現市場參與者的通常預期,適用的價值類型通常為市場價值。
第二十二條 現金流量折現法通常包括企業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和股權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被評估單位所處行業、經營模式、資本結構、發展趨勢等,恰當選擇現金流折現模型。
預測現金流量,既可以從市場參與者角度進行,也可以選擇特定投資者的角度。在實際控制或者評估目的是為了獲得實際控制權情形下,從特定投資者的角度預測現金流量時適用的價值類型通常為投資價值。
第二十三條 對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證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未來收益預測資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與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討論未來各種可能性,結合被評估單位的人力資源、技術水平、資本結構、經營狀況、歷史業績、發展趨勢,考慮宏觀經濟因素、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分析未來收益預測資料與評估目的及評估假設的適用性。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未來收益預測中經營管理、業務架構、主營業務收入、毛利率、營運資金、資本性支出、資本結構等主要參數與評估假設、價值類型的一致性。當預測趨勢與歷史業績和現實經營狀況存在重大差異時,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說明差異的合理性及可持續性,與評估假設、價值類型核查一致后,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被評估單位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協議與章程約定、經營狀況、資產特點和資源條件等,恰當確定收益期。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知曉企業經營達到相對穩定前的時間區間是確定預測期的主要因素。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對企業收入結構、成本結構、資本結構、資本性支出、投資收益和風險水平等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宏觀政策、行業周期及其他影響企業進入穩定期的因素合理確定預測期。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確定折現率,應當綜合考慮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水平、市場投資收益率等資本市場相關信息和所在行業、被評估單位的特定風險等相關因素。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企業進入穩定期的因素分析預測期后的收益趨勢、終止經營后的處置方式等,選擇恰當的方法估算預測期后的價值。
第二十八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特點選擇收益法的不同具體方法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被評估單位的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預期收益口徑,并確信折現率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進行比較,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所獲取可比企業經營和財務數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業數量,考慮市場法的適用性。
第三十條 市場法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較法和交易案例比較法。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中評協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 企業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