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報廢具體說明
第一條,企業擬處置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的,應當就擬處置的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上報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條,企業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經出資人批準或者決定后,企業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進場交易申請。
第三條,企業處置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的,應當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對企業擬處置的資產信息進行公開披露。 第四條,企業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對企業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出讓信息進行披露的,
(一)涉及報廢資產處置的,出讓方應當提交資料包括:
①、企業的基本情況簡介;
②、出資人批準出讓的相關文件;
(二)涉及閑置資產處置的,出讓方應當提交資料包括:
①、企業的基本情況簡介;
②、出資人批準出讓的相關文件;
③資產評估報告及備案表,交易中涉及土地部分的,需提供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及土地部門的備案資料。 產權交易機構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企業的資產出讓信息即時、快速、準確地進行公示和披露。
第四條,產權交易機構受托對企業國有資產出讓信息進行披露,披露的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簡介;
(二)、企業擬處置的國有資產基本情況介紹;
(三)、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五條,產權交易機構受托對企業國有資產出讓信息進行披露,所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進行公開披露,廣泛征集受讓方。資產出讓公告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六條,對于公告期限需延長的,出讓方應當提前通知產權交易機構,并出具出資人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延長公告期限的證明文件;產權交易機構應當進行核實,確實無誤的,可以延長公告期限。
第七條,企業擬處置的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出讓信息經產權交易機構對外發布后,資產出讓的交易方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確定;
(一)、對于擬處置的國有資產只有一家求購方,或經產權人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可采用協議方式;
(二)、求購方較多,在二家以上的,可采取招標或者拍賣的交易方式處置;具體方式由產權交易機構會同企業國有資產出讓方、企業出資人或上級主管部門共同協商后確定。
第八條,經公開掛牌后,按規定或經產權人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采取協議方式成交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全程參與出讓方在與求購方進行的一對一的談判過程;協議成交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
第九條,采取招標形式處置企業國有資產的,應由具有招標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組織;招標文件由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進行編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的法定程序由產權交易機構依據【招標法】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出讓企業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采取拍賣方式進行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掛牌期結束后,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就擬處置的閑置及報廢類國有資產出讓項目委托給具有法定資質的拍賣公司進行公開拍賣,產權交易機構對委托行為進行見證。
第十一條,企業需處置的閑置及報廢類資產,按規定程序經產權交易機構掛牌后因故未能達成交易,需重新處置的,由出資人或上級主管部門與產權交易機構共同協商后,另行確定資產處置的時間及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企業擬處置的閑置及報廢類資產按規定程序處置完畢,產權交易機構出具資產交易憑證后,企業可依相關規定辦理產權變更或注銷手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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