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財績效[2009]2817號)
市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為了貫徹落實《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06年第35號部長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2006年第36號部長令),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績效〔2007〕1001號)廢止。有關資產處置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執行本通知規定。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部長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部長令)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并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權。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捐贈、置換、出售、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一)調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組織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四)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五)報廢,是指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指對國有資產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貨幣性資產發生損失,須進行賬務核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