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實施捐贈行為的另需提供能夠證明接受資產單位性質的文件,接受資產的使用方向。
5.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出售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2.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報廢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2.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提供的資產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內部技術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報損
1.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調撥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2.單位對報損資產的說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或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資料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非正常資產損失,提交主管部門對造成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貨幣性資產損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京財績效〔2006〕1690號)提供貨幣性資產損失相關證據。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八)其他資產處置需提供的相關資料。
2006年12月31日前購置的資產,無法提供價值憑證,可按照2006年資產清查財政批復結果(京財績效〔2006〕2902號)提供相關資產價值證明。
第九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調整動態資產數據庫以及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及綠色環保的原則實施進場交易或無害化處理,國有資產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配置的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后上繳財政。
第十一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的閑置資產,由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資產配置情況統一調劑或上繳財政。
第十二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對于資產處置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