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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7-04-18
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導致整體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同時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或服務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確認該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或服務負債,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該金融資產扣除金融負債和服務負債后的凈額應當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且該被轉移部分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在此種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繼續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轉移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終止確認部分在終止確認日的賬面價值。
(二)終止確認部分收到的對價,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對價包括獲得的所有新資產減去承擔的所有新負債后的金額。
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后確定。
第十六條 根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將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相對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繼續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
(一)企業出售過與繼續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繼續確認部分存在其他市場交易的,近期實際交易價格可作為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
(二)繼續確認部分沒有報價或近期沒有市場交易的,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為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差額。
第五章 繼續確認被 轉移 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保留了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而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整體,并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第十八條 在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情形下,金融資產轉移所涉及的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不得相互抵銷。在后續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或損失),不得相互抵銷。
第六 章 繼續涉入 被轉移金融資產 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繼續確認該被轉移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相關負債。被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應當在充分反映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基礎上進行計量。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相關負債進行計量:
(一)被轉移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企業保留的權利(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保留了相關權利)的攤余成本并加上企業承擔的義務(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承擔了相關義務)的攤余成本;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被轉移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企業保留的權利(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保留了相關權利)的公允價值并加上企業承擔的義務(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承擔了相關義務)的公允價值,該權利和義務的公允價值應為按獨立基礎計量時的公允價值。
第二十條 企業通過對被轉移金融資產提供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擔保金額兩者的較低者,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擔保金額和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是提供擔保收到的對價)之和確認相關負債。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可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在后續會計期間,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隨擔保義務的履行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被轉移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計提的損失準備應從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抵減。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