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3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已經2016年10月8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11月30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辦理。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線平臺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項目申請書示范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準機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