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九條 核準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書面征求其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第十條 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準期限。
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