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有股東在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時,應當遵守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做好相關信息保密、披露工作。
八、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實施細則。
九、各級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股權管理審批工作中出現惡意串通中介機構、泄露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部現行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2016年12月7日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金融企業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