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規范國有金融資產確權、登記、評估、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按照規范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國有金融企業產權進場公開交易力度,實現全鏈條、全過程管理。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按規定做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產產權變動情況。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業非重點子公司產權轉讓和重點子公司非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項目,通過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轉讓的,經濟行為決策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交易信息應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部。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為進行企業內部資產重組,通過直接協議方式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未造成國有股權比例發生變動的,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四)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中,轉讓所持參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需遵守證券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業質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則上由集團(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其中可能涉及重點子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質押行為需報財政部履行相關程序。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因開展正常業務涉及的抵(質)押、抵債、訴訟和商業化購買不良資產等獲得的股權資產,相關轉讓工作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買斷的政策性債轉股項目處置,相關資產評估備案工作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
(八)財政部門和國有金融企業可通過無償劃轉方式優化國有資本布局。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內部國有股權無償劃轉由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實施,地方國有股東單位所持金融企業股權無償劃轉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中,涉及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不同國有主體之間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事宜,由劃出方和劃入方各自履行決策程序后,聯合報財政部履行審核程序。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金融企業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