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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國企動態
2017-07-10
新三板掛牌企業國有股份轉讓是否需要報批、評估與進場交易?有關新三板公司的各種規范沒有明確規定。國資管理部門只對非上市非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作出了規定,但對于新三板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非上市非公眾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相關規定
對于非上市非公眾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等各項規范作了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產權轉讓必須進各省市指定的產權交易所進行掛牌轉讓。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相關規定
對于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中國證監會與國務院國資委于2007年聯合頒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的審批與定價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規定:
一、中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和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有重大影響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批準。
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
三、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要求,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根據國務院2014年3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地方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下放地方政府審批,但尚未見到下放審批權的國資委的具體配套文件)。
四、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股份轉讓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五、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
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下同)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新三板掛牌公司國有股份轉讓規范建議
新三板作為初步發展階段的交易場所,由于投資者的高門檻限制,其每日交易量、流動性遠遠不及滬深交易所,甚至很多掛牌企業連續數月沒有成交量,新三板的價格發現機制還沒有充分、完全地建立。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國有股轉讓既不能照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也不能照搬非上市非公眾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的規定,但若沒有一定的規制,必定會產生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那么,新三板掛牌企業國有股份轉讓的規范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是否需要報批,是否需要評估、是否需要最低價限制、是否需要進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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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