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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國企動態
2017-05-17
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股權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肯定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國企改革的全部?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無論是在理論認知層面,還是在實踐操作層面,還存在這樣那樣的“誤區”。澄清問題,弄清前提,避免誤判,對國企改革的頂層設計者和執行者,都有深刻啟示。
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以來,我國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在穩妥推進。2014年7月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被納入國資委“四項改革試點”,2015年8月24日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了具體部署和推進原則,2015年9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2016年2月26日和2016年8月2日相關部委分別印發《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政策體系日趨完善。
截止到2015年底,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占比已達到67.7%。截止到2016年11月,有10多個省市制定了監管企業重組整合的實施意見或方案,17個地方所監管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中混合所有制企業數量占比已超過50%。
雖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經有了日趨完善的政策體系,實踐推進也有了積極進展,但是,無論是在理論認知層面,還是在實踐操作層面,還存在這樣那樣的“誤區”,也正是如此,圍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爭論一直就沒有停止過。具體而言,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需要澄清或者避免。
第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權多元化改革”。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踐界,有相當一批人認為,將國有單一股權的企業改制為多個國有法人持股的企業,這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這就將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股權多元化改革。
實際上,這是股權多元化改革而非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雖然與股權多元化改革一樣是一種多元股權的股份制改革,但一定是指財產權分屬于不同性質所有者的企業所有制改革,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國有股份或集體股份與外資股份聯合而成的企業,也可以是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與國內民營聯合組成的企業,或者是國有股份與個人所有制聯合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業。
混合所有制改革與股權多元化改革的關鍵區別就在于,前者一定是改革為國有與非國有共同持股的企業,而后者只強調多個法人持股,但并不要求一定是不同性質的持股方的多元持股。
第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國有資產流失”。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克服的最大障礙。由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將國有股權出售給非國有方,如果這個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公開透明、市場交易定價不合理、交易程序不公正等問題,那么很容易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一些反對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人因此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國有資產流失,甚至等同于私有化,認為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出現國有資產流失,是一種私有化方式。但是,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必然帶來國有資產流失,關鍵是程序公正、交易公平、信息公開、法律嚴明。
如果操作流程和審批程序規范、國有資產定價機制健全、第三方機構作用得到很好發揮、審計紀檢及內部員工等各個方面監管到位,完全可以做到守住國有資產不流失的“紅線”和“底線”。企業的資產價值需要動態的衡量,國有企業股權也需要在交易體現其價值。
寧愿將國有股份在靜態中“化掉”,而不愿通過交易追求股權最優配置、進而實現更大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種“因噎廢食”的錯誤觀念一直制約著混合所有制改革乃至整個國有企業改革的進展,當前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必須加以破除。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經是我黨經過多年從理論到實踐的探索后明確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尤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各類黨的文件反復強調,決不應再將混合所有制改革貼上“私有化”標簽了。
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部國資國企改革”。有些人在談及新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就認為國有企業改革一定是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充分肯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義同時,還必須認識到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國企改革全部,不能認為只有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才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不能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全部國企國資改革,也不能因為混合所有制改革推進的“獲得感”不明顯,就否認整個國有企業改革的進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新時期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行的戰略部署,明確新時期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任務,包括國有企業功能定位和國有經濟戰略性重組、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本管理體制以及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內容。實際上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歸結為完善國有企業的產權微觀結構,而整個國有企業改革涉及到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國有資產宏觀管理體制構建以及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等各個方面,這需要整體協同推進,任何單方面“冒進”,都不會取得令人滿意的改革效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