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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激勵
2016-09-02
8月17日,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意見》明確,年內試點員工持股,總量不超公司總股本30%,單一員工持股不超總股本的1%。
曾參與過職工持股文件起草的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說:“《意見》的出臺積極意義重大,但部分內容還趨于保守。員工持股已實行近20年,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改革步伐可繼續加快。”
哪些人可持股?
科研人才、業務骨干等可持股
哪些人能持股?《意見》明確,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股。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繳納。
其實,早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厲以寧就曾提醒,推行職工持股要注意不能“人人持股”“免費贈股”,不能把職工持股視為企業的一種“福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見》首次提出的 “以崗定股,動態調整”原則就解決了全員持股問題。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解釋,“以崗定股”是指持股員工的資格范圍和持股比例根據任職崗位來確定,員工持股既不是全員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經營層持股,而是骨干持股。
“動態調整”則是強調持股員工應做到進退有序,離開企業的人員因不再是該企業員工而不再持有股權,新進人才可以獲得股權,崗位調整時所持股份隨之調整,真正實現讓符合條件的員工持股,防止股權固化,影響激勵效果。
持股比例是多少?
單一員工持股比例不超1%
2008年國資委曾下發意見,規定員工持股“總比例不超49%”。《意見》明確,員工持股總量不高于公司總股本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不高于總股本1%。
周放生認為,員工持股比例雖下降,但較合理。他說,這次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推進的,混改最合理的股權架構是三足鼎立:國有股、骨干員工股、民營股。在此基礎上才能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結構。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1%是突破性提法,有利于防止少數人輕易實現對國企的實際控制。
那些企業可試點?
符合四個條件的企業可試點
按照部署,首批試點原則上在2016年內啟動實施,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除了中央企業,地方國企在推進員工持股時,試點思路與中央也將保持一致。首批試點中,央企子公司數量為10家,地方國企為5-10家。
談及哪些企業可試點,國資委改革局局長白英姿表示,處于充分競爭行業的商業類企業、股權結構合理、營收和利潤的90%來自集團外部市場、公司人事分配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能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機制等四類企業將可開展持股試點。
另外,會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而中央企業二級(含)以上企業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在試點企業的選擇上,“增量優先”,從子企業優先試水。
員工持股意義有哪些?
讓企業降本增效激發活力 促進社會和諧
厲以寧曾指出,人力資本投入者應像物質資本投入者一樣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潤,員工持股能調動員工積極性,也是走向社會和諧的重要方面。
“在當前經濟下行、國企經營壓力加大的背景下,推動央企員工持股對改革脫困、企業降成本、激發企業活力會起到積極作用,是非常好的改革措施。”周放生說。
而李錦認為,員工持股試點能提高國企市場化,讓國企將更有凝聚力,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緊密結合,激發企業活力。員工減持規定,可有效減少規則灰色地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但讓周放生遺憾的是,這次試點未提出“分紅權改革”試點要求。在周放生看來,人力既然是資本,就可參與分紅。分紅權改革幾乎沒門檻,不動產權,不動決策權;不動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響職工崗位,保持企業穩定。分紅權改革完全可以在競爭性領域國企廣泛實行,在虧損企業中也可以更大膽一些。
文章摘自2016年9月2日《中國網新聞》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