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并購有哪些形式
根據兼并的表現形態的分析,我們可以將兼并界定為兩種模式:“合并”和“收購”。
模式一:D公司與A公司合并(吸收合并)
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如果D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則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D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吸收A公司,從而形成一個新的D公司,而A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
2、合并前A企業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新D企業全部、概括承受,這種繼受是法定繼受,不因合并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改變;
3、合并是合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合并方合并對方時必然要支付某種形式的對價,具體表現形式是D公司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資本向A公司的投資者交付股權,使B公司和C公司成為合并后公司的股東。
模式二:D公司收購A公司
即D公司通過購買A公司一定數額的股權,從而實際控制A公司的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股權轉讓行為。主要特征如下:
1、股權轉讓買賣發生于D公司與A公司的股東B公司和C公司之間;
2、在大部分情況下,股份轉讓不改變A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因此A公司的債務一般仍由其自行承擔。
二、并購方案設計
(一)公司初步洽談,商議合并事項;
(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
(三)資產評估
(四)確定股權比例
(五)召開股東大會
(六)簽署合并協議
(七)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八)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九)核準登記
(十)職工的安置
(文章來源:法邦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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