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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國有大股東指的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與民營大股東不同,國有大股東具備國有機構和上市公司大股東的雙重身份,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減持既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持續關注與嚴格監控,又受到國家及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稱國資委)的監管。
國有大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主要包括集合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轉讓辦法》)、《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現對國有大股東通過集合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要求進行如下對比:
一、概念
(一)集合競價交易: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的股票轉讓。
(二)大宗交易: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交易進行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于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的股票轉讓。
(三)協議轉讓:相關主體就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達成一致意見后在中國登記結算機構辦理過戶交割(無需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的股票轉讓。
二、減持時間限制
三種減持方式的共同規定:
1、《減持規定》第6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下述期間不得減持股份
(1)最后一筆買入上市公司股份時點起算6個月內;
(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6個月的;
(3)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4)承諾在特定期限內不買賣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該期限內。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1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1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18條均有如下規定:大股東同時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除遵守關于大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外,在下述期間亦不得減持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3、《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第4、7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報、中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三、減持價格
(一)集合競價交易:減持發生時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
(二)大宗交易:約為減持當日股票收盤價的9折,而《轉讓辦法》第11條:減持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日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三)協議轉讓:《轉讓辦法》第24條規定:轉讓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三十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最低價格不得低于該算術平均值的90%。
三種減持方式的共同規定: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第2條規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控股股東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得低于發行價格。
四、減持數量限制
(一)集合競價交易:《減持規定》第9條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大宗交易:《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7、1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6、1條規定: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于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三)協議轉讓:《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第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規定:單個受讓方的轉讓比例不低于5%。
五、是否需要預先披露
(一)集合競價交易: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4條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3條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
(2)最近12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兩次以上通報批評處分;
(3)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2條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
(2)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4、《減持規定》第8條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5、《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第2條規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大股東減持時,應提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大宗交易:
1、《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4條規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的,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3條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
(2)最近12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兩次以上通報批評處分;
(3)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4、2、22條規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首次出售2個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1)預計未來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股份總數5%;
(2)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協議轉讓:
《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第2條規定:2013年11月30日起IPO的股票,大股東減持時,應提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六、審批或備案機構
(一)集合競價交易:
根據《轉讓辦法》第8-10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視實際情形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委備案或逐級報給國務院國資委審批,其中審批為事前程序,備案為事后程序。
(二)大宗交易:
根據《轉讓辦法》第8-10條,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視實際情形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委備案或逐級報給國務院國資委審批,其中審批為事前程序,備案為事后程序。
(三)協議轉讓:
根據《轉讓辦法》第14條及第27條,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逐級上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由國務院國資委作最終審批決定。
七、減持程序
(一)集合競價交易:
《轉讓辦法》第2章規定:
1、國有股東進行內部決策。
2、將轉讓方案逐級上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批后實施股份轉讓或在股份轉讓完成后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委備案。
(二)大宗交易:
《轉讓辦法》第2章規定:
同上
(三)協議轉讓:
《轉讓辦法》第3章規定:
1、國有股東進行內部決策,內部決策通過后,逐級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委,并將擬協議轉讓股份信息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
2、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委對國有股東提交的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出具意見。
3、省級或省級以上國資委出具意見后,上市公司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征求意向受讓方。
4、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
5、國務院國資委審核通過后,報證券交易所審核;
6、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報中國證券登記計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八、受讓方應具備的條件
(一)集合競價交易:(無)
(二)大宗交易:(無)
(三)協議轉讓:
《轉讓辦法》第21條規定: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法律規定受讓方必須是法人,且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
3、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三種減持方式的共同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受讓方受讓國有大股東股權,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的,不得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九、減持后信息披露
(一)集合競價交易:
《收購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方式,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二)大宗交易:(同上)
(三)協議轉讓:
《收購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協議轉讓方式,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十、其他關注要點
(一)集合競價交易:
1、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符合以下任意一個條件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批后實施: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
2、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實施;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大宗交易:(同上)
(三)協議轉讓:
1、國有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無論減持股份的金額和減持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為多少,均需逐級上報給國務院國資委審批;
2、經國務院國資委審批通過后,股份轉讓協議開始生效;
3、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方支付不低于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余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結清(根據筆者的了解,證券交易所一般要求在其受理股份轉讓資料時受讓方已支付全部股份轉讓價款);
4、轉讓方應聘請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股份后轉讓方將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轉讓方應聘請財務顧問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意見。
(文章摘自2017年02月13日《磐厚財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