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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購實務
2019-05-29
對于產能過剩行業來說,并購重組是有效實現去產能、去杠桿的重要方法;對于新興行業來說,強強聯合、以強并弱等并購重組是實現規模化和效率快速提升的有效手段;對于較為成熟、發展潛力較大的行業來說,并購重組也是擴大已有優勢的有效方式。
為加快推進我國企業并購重組,充分發揮并購重組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重大作用,亟須在政策、法律法規、融資、財稅等方面采取綜合配套措施,有效解決企業并購中存在的障礙。
我國經濟增長模式正處在由追求規模擴張轉向追求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現實經濟運行存在的低端落后產能過剩、戰略支撐產業集中度低、整體產業結構層次低和技術水平低等深層次問題還比較突出。通過推動企業并購重組,可以充分發揮微觀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整合有效市場資源,激發市場活力,快速提升產業層級、產業行業集中度,提高產能利用率、企業經營管理效率和企業核心競爭力,迅速實現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換代的戰略目標。
推動企業并購重組有助于促進經濟升級
并購重組是指企業之間的兼并、收購和資產的重新整合,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于自身發展的需要對于企業所擁有的股權、資產和負債進行收購、置換和重新整合的活動,是目前許多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種重要的經營戰略行為。對于產能過剩行業來說,并購重組是有效實現去產能、去杠桿的重要方法;對于新興行業來說,強強聯合、以強并弱等并購重組是實現規模化和效率快速提升的有效手段;對于較為成熟、發展潛力較大的行業來說,并購重組也是擴大已有優勢的有效方式。
適度提高產業行業集中度,實現規模經濟
企業發展需要良好的產業環境,而合理的產業結構十分重要。產業內的大規模橫向并購,可以適度提高產業集中度,防止國內產業行業內部的低層次無序競爭。企業通過并購可以降低固定成本;擁有更大的生產和銷售規模,在與上下游供應商和經銷商進行協商談判時將具有更大的話語權;可以通過合并減少重復設置的部門,消減重疊的職能,進而降低支出,產生協同效應,最終可以獲得規模經濟。
當前,我國許多產業行業存在集中度過低,低層次無序競爭的問題,導致企業盈利能力低下、創新能力不強、技術水平不高,尤其在國際上競爭能力不強。高度分散化還帶來了環境污染、低層次產能過剩、創新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問題。并購重組是產能過剩行業消化、轉移和淘汰過剩產能的重要手段,對于傳統產業,產業間的并購、重組、整合可以有效控制行業內市場競爭者的數量,減少無序和惡性的競爭,企業可以借此機會調節產能,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并購重組對于新興產業而言,可以幫助企業拓寬產品線、進入新市場,還可以幫助企業延伸產業鏈、進入細分行業。目前,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在充分利用并購重組來實現自身的轉型升級和快速發展,并購重組無疑是快速整合過剩產能、優化資金與技術的配置、開拓新領域、實現規模經濟、提升資本效率的有效途徑。
清晰制定并購戰略,促進整合型并購,實現技術進步,提升企業經營效率
清晰制定并購戰略,通過一系列并購重組,使得相關產業的企業在內生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外生動力,在短期內積累資源、人才、技術、產品、渠道等優勢,淘汰落后產能、提升生產力和競爭力、實現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進一步有效推動實體經濟進行必要的轉型和發展。橫向并購能夠推動企業多元化、業務轉型,實現規模效應,確立市場優勢地位;縱向并購能夠推動產業鏈向上下游延伸,提升企業利潤水平和競爭力;跨界并購能夠推動企業跨行業協同發展、產業轉型升級。
實體經濟企業賴以發展壯大的根基是技術研發能力,企業戰略性并購可以獲得被并購方的高端技術和品牌,實現產業鏈、價值鏈由低層次向高層次的逆襲;也可以通過并購其他產業行業的具有高端技術的企業,趁機進入新興行業。基于此類并購具有明確的戰略目的,一旦收購成功,企業將獲得高端技術和品牌,競爭能力將大大增強。近些年來,西方各國對我國企業發起的跨境并購交易非常警惕,經常以國家安全、反壟斷審查為名加以阻止和否決,為此,我們必須注意并購的策略,遵循國際慣例與規則,使用國際上通行的方法。
活躍資本市場,激活直接融資
資本市場是產業并購的重要平臺,在并購重組、盤活存量上發揮重要作用,為國企國資改革、化解過剩產能、僵尸企業市場出清、創新催化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加快對產業升級的支持力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既是企業做大、做強的有效途徑,同時產業并購所需的資金、盡職調查、咨詢等服務,可有效促進資本市場參與者(如券商等專業化融資機構)服務能力,提高市場股權交易活躍度,為市場發展注入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整合的基礎作用。并購重組有利于上市公司市值的提升,對于上市公司加速發展具有助推器的效用;并購重組使上市公司增量又提效;從營運能力指標來看,雖然整合困難不容小覷,但整體資源運轉效率肯定會有所提高。
加快推進企業并購重組的政策建議
為加快推進我國企業并購重組,充分發揮并購重組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重大作用,亟須在政策、法律法規、融資、財稅等方面采取綜合配套措施,有效解決企業并購中存在的障礙。
準確把握企業并購重組趨勢,并使之成為國家戰略指引。
針對中國市場企業并購重組面臨的突出問題,國家戰略層面要把握好企業并購重組趨勢。一是通過對過剩行業企業之間的橫向并購,提高行業集中度,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提升單個企業和全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二是通過產業鏈高端企業的縱向并購,獲得產品資源、銷售資源、技術資源、品牌資源,甚至行業準入資源等。三是建立以上市公司為主導的市場重組趨勢。上市公司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的主體力量,同時上市公司的重組透明度相對較高,國際國內標準化程度高,更為規范,也更容易操作。但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仍然面臨要約收購制度不完善、定價機制市場化程度不高、行政管制過多等問題。
總體而言,企業開展并購的最終目的應為提升企業的產品競爭力,通過與并購標的之間的協同效應,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效率,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回報。
充分尊重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堅持市場化運作,減少政府不合理直接干預。
企業并購要充分尊重市場規律,應基于產業的發展邏輯,賦予企業足夠的契約自由和選擇空間,讓市場主導型并購成為主流。政府的職責應當著眼于制定宏觀政策、提供財政稅收便利、簡化審批流程、暢通信息渠道、落實社會保障等方面,要堅決避免那種拉郎配、瞎指揮、設關卡、拖程序的現象。
地方政府轉變發展戰略和施政理念,打破“地區界限”桎梏,進一步破除市場分割和地區封鎖。要認真清理廢止各種不利于企業兼并重組和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尤其要堅決取消各地區自行出臺的限制外地企業對本地企業實施兼并重組的規定。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區域特色積極引進符合當地產業特點的產業基金,參與到當地企業的對外并購項目當中。另外,進一步縮減審批事項,同時對那些短視做法施以責任追究和考核懲戒手段,使全國一盤棋、經濟大布局的設想真正成為現實。
進一步健全企業并購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企業并購重組活動提供良好的總體法制環境。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一整套法律保障體系,使得企業能夠在并購等經濟活動中享有秩序化產權交易市場、明確的政策法規、規范的政府行為、法律化的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完善的金融體制和合理的收購程序等, 才能使并購重組行為真正納入法律軌道快速發展。
同時,還要完善操作規程,建立長效機制。在企業并購過程中,跨所有制的兼并在審批、稅收、定價、社會認可度等方面都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民營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操作流程存在制度設計不完善的缺陷。當前,我們需要借助并購實現國企“混改”,應當制定民營資本重組國有企業的詳細操作流程,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定價機制,擴充建立信息平臺,提高國企重組交易的透明度,真正為民間資本助力經濟發展提供制度支持,爭取借助重組手段既優化經濟結構,也改善主體產權結構,推動建立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
制定積極的企業并購重組融資政策,破解信貸動力瓶頸與高杠桿風險難題。
某種程度上,企業并購重組完全可以歸結為一種融資活動,但在當前中國,促進并購的金融產品創新仍無法匹配市場需求。一是并購支付手段仍然相對匱乏,二是與歐美等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相比,我國傳統的并購融資支付工具存在諸多因為體制機制設置不合理而帶來的缺陷,無法給并購重組提供必要的融資支持。因此中國推進并購重組,首先就要豐富融資工具、完善融資體系,為并購重組打造強有力的“發動機”。
首先,盡快制定優先股發行細則。優先股是國際資本市場上廣為采用的一種融資方式,但是,這種融資方式仍然處在探索論證階段,亟待通過國家出臺發行細則的辦法改觀局面。
其次,逐步引入杠桿收購融資。杠桿收購是并購發起公司支付較少成本,而主要通過抵押貸款、目標公司未來收益質押借款、發行高風險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并且最終完成收購的一種方式。杠桿收購是小公司收購大企業的常用方式。但我國并無完整意義上的杠桿收購融資機制,當前可從監管層面入手,培育理念、放松限制、鼓勵嘗試、逐步完善機制。
再次,完善可轉債發行審批制度,將可轉債納入并購融資體系。可轉債兼具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功能,我國可轉債制度雖已建立20余年,但發展遲緩,應當放寬可轉債的審批條件,同時增加定向可轉債品種,明確將可轉債納入并購交易融資體系,豐富并購融資工具。
完善財稅政策,實施精準化的企業并購重組的財稅支持措施。
并購重組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稅收安排。目前,我國企業并購重組既有稅收成本較高的問題,也存在企業利用并購交易中的稅收漏洞,逃稅和轉移利潤的問題,而且不同地區的稅收征管政策也不相同。因此,從稅收工商層面進一步完善專門適用于企業并購重組的配套政策對調動企業實施并購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特殊行業或者特定領域,我國也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做法,設立專項財政基金,對企業的并購重組行為給予直接扶持,真正為企業創造一個暢通、效率、盈利的市場環境,服務于經濟結構調整大戰略。另一方面,應完善并購重組中的反避稅政策,制定相關的政策,從而有效阻止避稅型并購重組交易行為的產生和漫延。
進一步完善破產重組和主體退出制度,為結構調整掃清障礙。
企業破產雖是一種相對微觀的法律制度,但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在并購重組領域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要想充分發揮破產重組和退出制度對于結構調整的巨大功效,必須對現有破產制度進行改造,同時更要對破產案件的配套環境進行整肅。首先要尊重企業的破產自主權;其次要確保債權人對破產程序的主導權,保護破產債權,維護程序公正;再次是要優化破產財產轉讓和估價機制,使破產企業有效資產的處置走上透明、公開、保值增值的軌道;最后是要加大對破產企業職工利益保障的傾斜力度,減少不穩定因素,消除后患。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