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只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投資門檻 100 萬元(《證券投資基金法》);而通過通道發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個小額(100 萬-300 萬元);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超過五十人(《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因此,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范圍比其他兩種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圍更廣。
2、專業化管理,低成本運作
契約法律關系無需注冊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或投資公司,不必占用獨占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
僅需通過基金合同約定各種法律關系,避開了成立企業(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記及變更等手續。
而且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如果經營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費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過通道發行,簡化了發行流程;節省了通道費用(現在的通道費用大約為 0.4% 左右,之前的通道費用不僅更高而且還會設保底金額)。
3、投資范圍廣
避免了很多投資限制,比如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條款,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等。
4、決策效率高
在契約框架下,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把信托財產委托給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資者對財產便喪失了支配權和發言權,信托財產由管理公司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高。
5、稅收優勢
由于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并繳納所得稅即可,免于雙重征稅。而有限合伙企業也不被視為納稅主體,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公司制企業本身為納稅主體(25%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
此外,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約方式設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較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一大優勢就是其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契約的訂立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在法律框架內,信托契約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種約定。契約可以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這是因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間沒有相互可以制約的關系,某些委托人做出變動并不會影響契約型私募基金存續的有效性。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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