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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購實務
2017-08-10
我國PE的組織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合伙制,還有少量通過信托公司設立的信托制PE。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面向社會,放開了契約制PE的設立。但由于此前鮮有此類PE存在,實務界對其法律規范體系、運營模式的認識尚不十分清晰。
一、契約制PE合法、合規分析及其法律規范體系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項下的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為契約制,但是PE不受該法調整,不能據其設立契約制基金
1、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分類梳理
《證券投資基金法》將基金分為公募和私募兩類。公募基金公開募集,僅能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按投資方向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基金、基金中基金與混合型基金。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可投資于證券市場,也可投資于非證券市場,例如股權投資就是非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領域;根據投資方向不同,可將私募集金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2、《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范圍為公募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法》將調整對象界定為公募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被排除在外。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3、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為契約型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按該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主要以契約形式存在,基金合同是確定各方主體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
4、契約制PE不能直接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
證券投資基金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直接按契約制設立、運作,但是PE被排除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之外,不能直接依據其規定設立。
(二)、PE參與定向增發業務,屬于證券投資,但不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
1、PE可參與定向增發
通常,PE機構的投資范圍被界定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參與定向增發屬于PE的投資范圍。
對此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于非公開交易的股權”,此處的股權做廣義理解時可包括股份公司的股票。
《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津發改財金[2011]675號)第三十條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核準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此處明確了PE可以參與定向增發業務。
2、定向增發業務未被納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范圍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對私募基金的投資界定為:“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未將參與非公開發行股份業務納入監管范圍。
對此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制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釋義》第九十五條中提到“對私募基金投資于非公開發行的股權或者股票的活動,對社會公眾利益影響較小,可不納入本法調整,繼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
3、PE之定向增發業務,不受《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不能直接依據其規定設立投資于定向增發的契約制PE
(三)、設立契約制PE的直接依據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基金的投資運作及備案管理部分規定,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訂立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基金募集完畢,應將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依法備案登記。這其中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是設立公司制、合伙制基金設立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則是契約制基金設立的核心法律文件。由此可見,辦法認可的基金組織形式包括契約制。
此外,依據辦法第二條規定,其調整的私募投資基金包括私募證券基金,也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即PE。基于此,辦法是契約制PE設立的法律依據。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四)、契約制PE的設立可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募集契約制PE,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