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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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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甘肅世恒案也被稱之為“對賭協議第一案”終審不支持海富公司“名為聯營、實為借貸”,而寧波強人案則又根據合同實際內容認定為“借款合同”。
新華信托訴湖州港城置業的糾紛案例則因項目破產清算,一審被判定為股權。通過一系列名股實債案例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結論。
其一,是否為股權投資與是否存在對賭協議或者補償條款無關,即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因對賭協議的存在而無效。但應注意不能與標的公司之間簽訂回購條款,會被認為損害公司和債權人利益被認定為無效。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明股實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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