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稅函[2000]687號有效否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總局公告2010年第26號)兩文件中都未提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
國稅函[2000]687號在我們福建省如何把握?
解答人: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屬個案批復,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切實屬于純股權轉讓的原則上不征土地增值稅。具體須根據實際運作情況由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判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事宜請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咨詢。
附件3:湘地稅財行便函[2015]3號
湖南省地稅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關于明確“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科:
據各地反映,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規避稅收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沖擊稅收公平原則,影響依法治稅,造成了稅收大量流失。
總局曾下發三個批復明確“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屬于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為了規范我省土地增值稅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對于控股股東以轉讓股權為名,實質轉讓房地產并取得了相應經濟利益的,應比照國稅函〔2000〕687號、國稅函〔2009〕387號、國稅函〔2011〕415號文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結論:從實質課稅和反避稅角度來看,實質課稅的前提和基礎應該是稅收法定,依法征管,如果企業的架構和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無證據證明企業具有避稅和偷逃稅的行為,稅務機關應該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收征管,不能對稅法文件做擴大解釋,嚴格限定自由裁量權。
(文章來源:智慧源 作者:詹少寶)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股權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