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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鶴壁同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化集團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三人徐州蘇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2011)山民初字第1838號]認為:
股權在性質上屬于社員權,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股東身份而派生的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穩定性而設置的。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應從轉讓出資股東公開表達轉讓意圖并正式通知轉讓條件時起算,該轉讓條件,應是轉讓股東與第三人達成的確定的條件(因為,條件不確定,則不存在同等條件,股東優先購買權便沒有成立的基礎;無第三人出現,則僅存在購買的問題,不存在優先購買的問題)。
在轉讓出資股東以拍賣等競價方式轉讓出資的情形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參加競買并不能實現對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因為,在競價過程中,即使優先購買權人匹配了其他競買人的同等報價,其他競買人還可以再次提高報價,則優先購買權人通過競價買受的股權,仍是根據競買而買受,不是根據優先購買權而買受,其優先購買權,并未受到保護。
因此,本院認為,一、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三人蘇北資產關于原告河南省投未按通知向上交所申請受讓即喪失優先購買權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有三,第一、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法定權利,原告河南省投未按通知到上交所舉牌受讓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的默示行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否則,不能視為意思表示。本案,雙方沒有約定、法律也無明確規定股東不去舉牌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所以,不能根據原告一個不作為的默示行為推定其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二、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2010年9月21日致原告河南省投的函,只是告知其將于近期在上交所掛牌公開交易同力公司40%的股權,但其內容并不確定,因而不符合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間起算的條件。如前所述,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應從轉讓出資股東正式通知確定的轉讓條件時起算,因為條件不確定,優先購買權人無從判斷是否行使優先權。第三、我國現行法律及有關規章允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在轉讓出資的股東以競價方式轉讓出資的情形下保留優先購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瑕疵。據此規定,拍賣程序中,是允許優先購買權人保留優先購買權這一拍賣股權的法律瑕疵存在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年制定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三十二條規定:“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按照該規定,在競價之前的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對優先購買權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予以披露,在競價結果產生后,優先購買權人得依有關法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第三人蘇北資產關于原告河南省投行使優先購買權必須進場交易的抗辯主張,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規定國有資產轉讓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公開競價,可以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優先購買權人也必須進場競價。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國有產權在產權交易場所公開競價結束后,優先購買權人有權以競買人的最高報價買受出讓標的。而允許優先購買權人以最高報價買受出讓的國有股權,在充分尊重《公司法》賦予的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同時,還會促使競買人提高報價,因為其想獲得更大的買受可能性,勢必提高報價,并不必然會造成國有股權賣價偏低的后果。反之,要求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價,在忽視其法定權利的同時,如果其不參與競價即喪失優先權,則競價人壓力大減,勢必造成其報價偏低的后果。允許優先購買權人場外行使優先權,在保護其法定權利的同時,也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此方兩全。
因此,原告河南省投對于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對外出讓的同力公司40%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不因其未按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的通知及相關公告在掛牌期限內向上交所表達收購意向讓而被視為放棄,不因其未參加競價而喪失。而且在上交所發布的公示信息中,也明確標明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則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2011年1月11日上交所根據網絡競價方案的約定組織競價、第三人蘇北資產以20001元的最高報價成為同力公司40%股權轉讓項目的受讓人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應當將其對第三人蘇北公司出讓股權的條件通知原告河南省投,由原告決定是否按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其未通知原告,而在2011年1月13日徑直與第三人蘇北資產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優先購買權。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