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于7月1日聯合公布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首次將企業增資納入到需進場的國有資產交易范圍內。該辦法規定的企業增資分為公開進場交易方式和非公開協議方式兩類。
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即原則上企業增資應該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四十五條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因此國有及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皆屬于國家出資企業。也就是說需要特定的國家出資企業參與增資時,或者需要特定投資者參與增資時,在經同級國資委批準后,國企的增資可以不公開進行。
第四十六條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2014年實施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
也就是在一個國家出資企業集團內部增資不涉及其他集團企業時,或者企業對其他企業的債權轉化為股權以增加其注冊資本而不涉及第三方企業時,或者企業原股東增資而不涉及新加入股東時,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通過即可不公開進行。
(文章摘自2016年07月04日《企業增資擴股》)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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