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一、交易場所法定——“場內交易為原則,場外交易為例外”。
1、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
2、“允許協議轉讓的范圍”:
(1)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標的企業屬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后,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
(2)在所出資企業(本通知所稱所出資企業系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3)經過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原則二、交易價格法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經過依法評估。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應當以企業整體資產評估結果合理確定轉讓價格。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報國資委或者有關機構批準。
2、國有股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原則三、交易程序法定——國有股權轉讓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1、國有股權轉讓必須經過以下法定程序:
(1)企業內部決策程序;
(2)批準決定程序;
(3)清產核資審計;
(4)資產評估并經核準或備案;
(5)公開征集受讓方;
(6)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7)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8)取得產權交易憑證;
(9)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2、公開征集受讓方與公開競價交易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程序:
(1)轉讓方應當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2)經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原則四、批準權限法定——國有股權轉讓須經法定批準程序。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文章摘自2015年4月9日《法務部》)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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