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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并購實務
2017-01-12
在企業并購收購活動中國有股權的并購收購具有其特殊性,在設計國有股權的兼并收購上,相關行政規章中有諸多的限制和要求,特別是《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對國有股權的轉讓程序、方式等做了具體規定。現根據曾參與的多起涉及國有股權并購的經驗,在此就涉及國有股權轉讓時應注意的幾點問題作以下總結:
一、國有股權的轉讓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二)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股權轉讓需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
二、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須經國有資產評估確定
《公司法》中并未對股權轉讓的價格予以規定,因此交易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轉讓價格。但是,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以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產權轉讓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并且,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但是,國有產權轉讓的定價一直備受爭議,因為股權評估辦法有多種,而不同的評估方法將得出多種不同的評估價格。實踐中,國有資產評估多采用資產重置法進行,但對于一些盈利能力較差的國有企業,則被要求按照資產收益法進行評估。
三、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根據產權交易的規則,產權轉讓必須公告20個工作日;轉讓方可以設置受讓方的資質條件、競價保證金等以保障國有產權交易公正、公平和公開的進行。
四、職工安置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股權轉讓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即不涉及職工安置的問題。但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產權轉讓涉及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產權轉讓方案和轉讓合同中也必須包括職工安置方案。
五、交易價格的確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核準或者備案后的評估報告確定的價格,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而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若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六、轉讓價款的支付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七、違反國有股權轉讓規定的法律后果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1)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2)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3)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4)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5)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6)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7)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8)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盡管《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在法律位階上屬于部門規章,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未經上述規定和程序轉讓國有股權,有損害國家利益之嫌,可適用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情形。因此,遵守法律和行政規章對國有產權轉讓的規定,才能保證股權轉讓的順利完成。
(文章摘自2016年11月8日《并購法律視界》)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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