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歡迎訪問混改并購顧問北京華諾信誠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慶、山東、天津等地產權交易機構會員機構
咨詢熱線:010-52401596
投融并購實務
2010-01-10
1. 轉讓方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提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的前期工作有哪些? 向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提出信息發布申請前,轉讓方應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報批程序;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組織對轉讓標的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完成評估報告的核準或備案手續;委托律師事務所對轉讓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的備案;與選定的產權轉讓行為代理經紀會員簽訂委托合同、建立委托關系。 2. 轉讓方進行產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和報批程序有哪些? 轉讓方為公司制企業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同意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議。 轉讓方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除作出同意轉讓的內部決策外,還應將轉讓行為報有權批準機構批準。 3. 涉及哪些情形的產權轉讓項目需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 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對于擬轉讓所持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后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項目,如有管理層、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他方擬參與受讓,應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向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手續。 4. 如何選定代理轉讓行為的經紀會員? 轉讓方可以在北京產權交易所網站(www.cbex.com.cn)上公布的經紀會員名單中自主選擇經紀會員,或向北交所提出推薦經紀會員的需求,北交所通過會員評審或搖號方式確定擬推薦的經紀會員,由轉讓方選定。 5. 經紀會員可為轉讓方提供什么服務? 經紀會員可為轉讓方提供與產權交易相關的經紀服務和配套的增值服務,服務內容包括: (1) 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交易規則的咨詢服務; (2) 參與轉讓方案的制訂和相關條件的設定; (3) 協調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及律師機構的有關工作; (4) 協助填寫《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5) 協助轉讓方起草有關產權交易文件; (6) 對代理項目實施盡職調查、核實交易材料; (7) 向北交所遞交相關產權交易材料和轉達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8) 協助轉讓方確定產權交易競價方式、起草競價文件; (9) 協助轉讓方選擇拍賣或招投標機構;實施網絡競價; (10) 尋找、推薦意向受讓方,并參與相關談判; (11) 協助辦理產權轉讓相關手續,包括但不限于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手續、權證變更手續等; (12) 其他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和配套細則應提供的經紀服務及與轉讓方商定的經紀業務以外的服務事項。 6. 標的企業股東依據《公司法》分期繳付出資額的,在出資額未繳足的情況下可否進場交易? 在標的企業章程或《公司法》規定的出資額繳納期限內,實繳出資額未達到認繳額的轉讓方,仍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轉讓方可以在轉讓前繳足出資額或將出資額未繳足的情形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明確披露,并明確由受讓方承接補足剩余出資額的責任。 掛牌轉讓價格以標的企業章程中記載的轉讓方持股比例對應的標的企業評估后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即:掛牌轉讓價格≥轉讓方認繳出資額對應的股權比例×標的企業評估后凈資產值)。 出資不到位(超過出資額繳納期限)的股東所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在補足出資額前不能轉讓。 7. 若標的企業無法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可否進場交易? 若標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因其他股東不配合,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轉讓方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采用通知形式,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為避免其他股東以沒有收到通知為由影響產權交易進程,可對通知行為采取公證送達的方式,從而使股權轉讓程序更加嚴謹、合規。 8. 如何認定評估報告的有效性? 在項目首次信息發布時,其資產評估報告應在自評估基準日起算的一年有效期內。 9. 如何解決轉讓方所持股權比例較小,無法對標的企業進行整體評估的問題? 若無法對標的企業進行整體評估,可對轉讓方所持標的企業部分股權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備案后,可以作為確定產權轉讓價格的依據。 10. 轉讓方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和對標的企業的債權可否同時轉讓? 為確保轉讓方能順利回收以標的企業為債務人的債權,提倡轉讓方在出讓所持有的標的企業股權時,將對標的企業的債權一并納入轉讓標的進行轉讓。 11. 轉讓方向北交所提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文件包括: (1)《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含《產權轉讓公告》); (2)轉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轉讓方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轉讓方為全民企業的,提供關于轉讓行為的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5)轉讓方為全民企業的,提供有權批準機構同意產權轉讓的批復或決議; (6)轉讓方為公司制企業的,提供章程; (7)轉讓方為公司制企業的,按章程約定的權限,提供同意產權轉讓行為的決議; (8)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9)標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0)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11)標的企業為公司制企業的,提供章程; (12)標的企業為公司制企業的,按章程約定的權限,提供關于轉讓行為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13)標的企業為股份公司的,提供股東名冊及股權證或標的企業認可的股東身份及持股比例證明; (14)涉及職工安置的,提供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15)涉及職工安置的,提供標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16)轉讓導致國有資本失去控股地位的,若不涉及職工安置,出具說明; (17)中央企業產權轉讓項目,轉讓所持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后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如有管理層擬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出具已完成國資委備案的承諾,及報國資委備案文件的復印件; (18)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19)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表或備案表; (20)標的企業評估基準日審計報告; (21)標的企業最近年度審計報告 (22)標的企業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23)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4)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擬參與受讓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25)《產權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沒有原件的提供復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蓋公章。 12. 《產權轉讓公告》主要包含什么內容? 《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意向受讓方在查閱《產權轉讓公告》時,應對上述內容予以關注。 13. 交易條件包含哪些內容? 交易條件作為《產權交易合同》的主要條款,一經公告,不得變更,其主要內容包括: (1) 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掛牌價格即:發布產權轉讓信息時公示的產權轉讓價格。 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即:項目成交時采取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付款的時限。 (2) 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 即:對標的企業職工的崗位安排、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或延續等要求。 (3) 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 即:標的企業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狀態及轉讓要求等情況,包括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處置的意見、拖欠職工債務的相關處理要求等。 (4) 對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 即:在為標的企業引入資金、技術、管理、人才等資源,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資產盤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向受讓方若對所發布的產權轉讓項目提出受讓申請,應完全響應轉讓方提出的交易條件。 14. 掛牌價格如何確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發布時的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例: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1000萬,首次掛牌價格應不低于1000萬)。 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格再次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例:按1000萬掛牌后無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轉讓方可在900萬至1000萬之間確定價格,再次掛牌)。如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凈資產為負值的掛牌項目,掛牌價格起點不低于1元。 15. 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對分期付款有什么規定? 采取分期付款的項目,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其余款項應在一年內支付完畢并提供合法的擔保。擔保人應提供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章程、內部決議、近期財務報表以及轉讓方、受讓方與擔保人的三方協議;擔保人對外擔保額不得超出其凈資產,轉讓標的企業不得作為擔保人。 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按照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的支付方式付款。 16. 受讓方資格條件包含哪些內容?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內容。 在受讓方資格條件中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北交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準提供經批準的書面解釋或具體說明,經北交所審核同意后,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 17. 與聯合體受讓相關的項目,轉讓方信息披露及意向受讓方受讓時應注意什么? 轉讓方應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聯合體受讓,并對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提出要求。 若轉讓公告中沒有載明的,視為接受聯合體受讓。 兩個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意向受讓方的身份參加產權交易。聯合體應滿足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方資格條件。 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明確各自受讓比例等,并可委托其中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代表,辦理產權受讓相關事項。 18. 信息發布應當揭示哪些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1) 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 (2) 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 (3) 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意向受讓方可綜合上述信息及標的其它相關信息,衡量標的投資價值及交易潛在風險。 19. 產權轉讓中管理層的范圍是什么? “管理層”是指轉讓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一般包括: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20.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有哪些具體規定?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是指向管理層轉讓,或者向管理層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企業轉讓的行為。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標的企業或者標的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2) 管理層不得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 (3) 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層的安排; (4) 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 (5) 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提供其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21. 存在哪些情形,管理層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管理層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的國有產權: (1) 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2) 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 (3) 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 (4) 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訂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的; (5) 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22. 產權轉讓的競價交易方式有哪幾種? 產權轉讓的競價交易方式包括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報價、一次報價、權重報價等方式。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23. 轉讓方如何選擇項目適宜的競價交易方式? 競價交易方式的選擇應與項目特點相結合。 當轉讓標的簡單清晰、產權形態相對單一(單一股權、房地產、機器設備等)、對受讓方條件的要求較為簡單、交易條件以轉讓價格為主要考量因素時,適宜選擇拍賣方式或網絡競價方式的多次報價、一次報價確定受讓方。 當轉讓標的相對復雜、對受讓方的資格和資信要綜合各方面因素考量,交易能否成功,除考慮轉讓價格高低外還要結合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等相關安排時,適宜選擇招投標方式或網絡競價方式的權重報價確定受讓方。 24. 項目選擇拍賣方式,對信息發布有何特殊要求? 選擇拍賣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轉讓方應當在北交所受理轉讓申請前,與拍賣機構、北交所的經紀會員共同簽訂委托合同,并將委托合同提交北交所備案。 拍賣機構應當同時在北交所認可的報刊和北交所網站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與產權轉讓公告同時發布,其中,競買登記的截止日期應當與產權轉讓公告發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25. 項目選擇招投標方式,對信息發布有何特殊要求? 選擇招投標方式的產權轉讓項目,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26. 交易保證金的作用是什么? 交易保證金的作用是作為產權交易主體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約定的承諾,在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作為賠償相關主體的經濟保證。 27. 設置交易保證金應明確哪些內容,通常的額度是多少?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時提出設置交易保證金,應明確保證金交納的時點、具體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并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轉讓方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 28. 保證金的設置對轉讓方有何約束力? 轉讓方在提出設置交易保證金時應明確承諾在自身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以設定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轉讓方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意向受讓方、北交所和經紀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以其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因轉讓方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轉讓方進行追償。 29. 意向受讓方發生違規行為時保證金如何處置? 意向受讓方發生違規行為或出現《產權轉讓公告》中約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時,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中關于交易保證金處置的約定,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北交所的交易組織費用和經紀會員的代理費用后,向意向受讓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北交所或經紀會員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0. 出現哪些情形轉讓方可以扣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1) 意向受讓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北交所損失的; (2) 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3) 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4) 意向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5) 《產權轉讓公告》中約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6) 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31. 產權轉讓信息的發布渠道有哪些? 產權轉讓信息的發布渠道包括北交所網站、指定的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北交所交易大廳顯示屏、北交所宣傳刊物、金馬甲網站(www.jinmajia.com)、項目推介會等多種渠道和形式。 中央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由北交所在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共同選定的全國性經濟或金融類報刊以及網站聯合發布,并在標的企業注冊地或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發布。 投資人可以從以上諸多渠道獲悉產權轉讓信息,還可以通過參加北交所組織的專場項目推介會等活動更有針對性地了解相關項目。 32. 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期限和延長期是如何規定的? 產權轉讓的首次信息發布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以指定的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未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33. 變更信息公告內容或項目在信息發布期間中止對信息發布期限有何影響? 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出具文件,由北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期。 交易項目在信息發布期間中止的,恢復交易后的繼續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在北交所網站上的累積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34.投資人可著重從哪些方面了解標的企業的情況? 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投資人可以著重從企業基本情況、財務狀況、經營情況、人員情況等方面對標的企業進行全面了解和價值分析。 (1) 企業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歷史沿革、組織結構、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與變化、股東情況、商標、商譽、經營許可、關聯企業情況等; (2) 財務狀況,包括:查閱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進行主要財務比率、債權債務構成、資產狀況分析等; (3) 經營情況,包括:經營條件、營運情況、企業規模、市場份額、品牌及產品知名度、銷售狀況和渠道等; (4) 人員情況,包括:職工人數、年齡、學歷構成、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者的情況等; (5) 其他有關情況,包括:轉讓標的權屬是否清晰,是否涉及抵押、質押、擔保、訴訟等影響交易進行的限制,企業用地是否涉及規劃變更等情況。 上述各項中的部分信息可以從《產權轉讓公告》及在北交所備查的項目相關材料中獲得。 35.投資人如何在北交所查詢產權轉讓信息和相關材料? 投資人若對北交所公布的產權轉讓信息感興趣,應委托經紀會員在北交所查詢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相關材料,查詢產權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 該經紀會員將作為投資人(即:意向受讓方)的代理人,代理相關項目的受讓行為。 36.意向受讓方參與國有產權交易的流程是怎樣的?
37.如何選定代理受讓行為的經紀會員? 意向受讓方可以在北京產權交易所網站(www.cbex.com.cn)上公布的經紀會員名單中自主選擇經紀會員,或向北交所提出推薦經紀會員的需求,北交所通過會員評審或搖號方式確定擬推薦的經紀會員,由意向受讓方選定。 38.經紀會員可為意向受讓方提供什么服務? 經紀會員可為意向受讓方提供與產權交易相關的經紀服務和配套的增值服務,服務內容包括: (1) 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交易規則的咨詢服務; (2) 尋找、推薦轉讓標的,并參與相關談判; (3) 根據標的企業情況進行投資分析; (4) 協助填寫《產權受讓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5) 協助起草產權受讓相關文件; (6) 向北交所遞交相關產權交易材料和轉達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 (7) 協助意向受讓方參加產權交易競價; (8) 協助辦理產權交易價款的支付手續; (9) 協助辦理產權受讓相關手續; (10) 協助辦理權證變更等手續; (11) 其他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和配套細則應提供的經紀服務及與意向受讓方商定的經紀業務以外的服務事項。 39.意向受讓方應在什么時間、如何提出受讓申請?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委托經紀會員向北交所提出產權受讓申請。 意向受讓方應當委托經紀會員填寫《產權受讓申請書》并遞交相關附件材料,確認已知曉《產權轉讓公告》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并承諾遵守市場規則。 40.意向受讓方提出受讓申請時應提交哪些資料? (1) 《產權受讓申請書》; (2) 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提供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 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5) 意向受讓方為外方投資者的,提供合法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方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6) 意向受讓方為全民企業的,提供同意產權受讓的總經理辦公會決 議; (7) 意向受讓方為全民企業的,提供有權批準機構同意產權受讓的批復或決議; (8) 意向受讓方為公司制企業的,提供章程; (9) 意向受讓方為公司制企業的,按章程約定的權限,提供關于受讓行 為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10) 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提供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11) 意向受讓方針對掛牌條件的相關承諾; (12) 意向受讓方符合掛牌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13) 管理層及其關聯方參與受讓的,提供受讓資金來源合規證明; (14) 標的企業產權持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受讓的,提供法定代 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15) 《產權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沒有原件的提供復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蓋公章。(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意向受讓方為外方投資者的,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需翻譯成中文,并加蓋翻譯公司公章。 41.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需經什么程序? 北交所在審核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后,自掛牌期滿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經紀會員向轉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書面告知對登記的意向受讓方的資格確認意見。 轉讓方應當在收函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認為意向受讓方不符合掛牌條件,可向北交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資格確認意見。(未經信息發布的受讓方資格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的依據。) 轉讓方對北交所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資格有異議的,應與北交所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就爭議事項征詢國資監管機構意見。 北交所最終確認意向受讓方受讓資格后,向意向受讓方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 經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應當在《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向北交所交納產權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42.未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若對資格確認結果有異議,如何辦理? 未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如有異議,經受托經紀會員核實后,可以在收到《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北交所提出《受讓資格復核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說明提出異議的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北交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出具資格確認的復核意見。 43.經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若對《產權轉讓公告》內容有疑問,如何辦理? 轉讓方應對《產權轉讓公告》的填報內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若對《產權轉讓公告》的有關內容有疑問,可以要求轉讓方對相關內容作出解釋或說明。 意向受讓方應當通過經紀會員向北交所提出書面申請,由北交所審核后通知轉讓方。轉讓方應當在收到北交所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轉讓方逾期未答復的,北交所可以中止交易,并由轉讓方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44.意向受讓方何時交納保證金? 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北交所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中明確的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和截止日期辦理保證金交納事項。截止日期一般為北交所出具《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 意向受讓方按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后獲得資格確認,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45.保證金何時返還? 確定受讓方后,北交所在3個工作日內向其他意向受讓方無息返還其交納的產權交易保證金。 北交所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的約定將受讓方交納的產權交易保證金轉為產權交易價款。沒有約定保證金使用方式且受讓方已支付產權交易價款的,北交所自受讓方付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意向受讓方在交納保證金后退出產權交易程序,且未出現違規情形的,經轉讓方同意,北交所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產權交易中止或終結時,無涉中止或終結事項的意向受讓方可以向北交所申請返還保證金。恢復交易的,北交所應當及時通知各相關的意向受讓方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交納保證金。 46.項目的成交價格是如何確定的?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意向受讓方應在北交所組織下進行報價,報價不得低于掛牌價。該報價為項目的成交價格。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用拍賣、網絡競價一次報價或多次報價方式競價的產權轉讓項目,競買人的最高出價為項目的成交價格;采用招投標方式競價的產權轉讓項目,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為項目的成交價格;采用網絡競價權重報價方式競價的產權轉讓項目,綜合得分最高者報出的受讓價格為成交價格。 最終形成的項目成交價格,不得以付款方式等任何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47.交易雙方何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在確定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北交所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其中,采用拍賣方式競價的產權轉讓項目,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當場與主持拍賣的拍賣機構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48.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應注意哪幾點? (1) 《產權交易合同》應包含3號令規定的相關必要條款,《產權轉讓公告》公布的交易條件、對受讓方提出的條件等內容及受讓方在競價文件中作出的承諾與保證; (2) 受讓方為多家聯合受讓的,《產權交易合同》中應準確載明各受讓方的受讓比例和價格; (3)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受讓方資質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 (4) 產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的,在確定《產權交易合同》內容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關審核和審批文件。 49.產權交易價款結算應注意什么? (1) 北交所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2) 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北交所核實后,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3) 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北交所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4) 一次性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為成交金額;分期付款的,結算的產權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首付金額,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其余價款的結算方式; (5) 交易資金一般以人民幣進行結算;以外幣結算的,交易雙方應當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請,并以外匯管理部門限定的外幣幣種結算; (6) 產權交易資金不得由北交所以外的第三方代為收付。 50.產權交易價款結算應履行怎樣的流程? (1)受讓方付款——受讓方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北交所的結算賬戶; (2)交易雙方支付服務費——交易雙方按照北交所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3)交易標的變更權屬——轉讓方督促標的企業憑產權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到登記機關辦理標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辦理過程中,受讓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4)領款劃款——轉讓方會同經紀會員攜帶權屬變更的證明文件、劃款函、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收款憑證到北交所辦理產權交易價款劃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北交所在轉讓方要求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交易雙方對價款劃轉另有約定的,經北交所審核后,可以從其約定。 51.為領取產權交易憑證應完成哪些步驟? (1)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的,《產權交易合同》應經有關部門(如:商務部門、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批準; (2)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北交所資金結算賬戶; (3)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4)交易雙方的經紀會員到北交所領取交易憑證。 52.北京產權交易所的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通過北交所完成產權交易項目,涉及的服務費為產權交易服務費或競價服務費。產權交易服務費是指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的規定,在北交所內進行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辦理協議轉讓成交手續時,應支付的服務費用;競價服務費是指通過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動態報價等)成交的項目,交易雙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 產權交易服務費,以產權交易成交金額為基數,具體標準如下:
上述成交金額中的“以下”包含本數在內,“以上”不包含本數。差額計費率為單筆單向計費比率。單筆單向協議轉讓服務費不低于1,000元人民幣。 競價服務費收費標準為不超過成交金額的5%。單筆單向競價轉讓服務費不低于3,000元人民幣。 服務費一般以人民幣結算。同一項目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分別支付服務費。 53.哪些情形會導致交易中止? (1)轉讓標的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 (2)標的企業隱匿資產,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繼續交易的; (3)轉讓方、標的企業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職工安置方案的審議程序、債權債務的處置程序、轉讓批準程序等,擅自轉讓產權的; (4)轉讓方或標的企業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或不完整的; (5)轉讓方提出的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中出現不正當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 (6)轉讓方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對北交所要求其作為的事項不作為或違規作為,在制作《產權轉讓競價實施方案》時對《產權轉讓公告》做出實質性修改的; (7)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產權轉讓公告》未按規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層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或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8)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產權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北交所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的公正性的; (9)影響交易進程的其他事項。 54.哪些情形會導致交易終結? (1)轉讓標的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 (2)轉讓方或標的企業解散、注銷的; (3)轉讓方或受讓方無故不推進產權交易進程,經北交所催辦仍不作為的; (4)經確認產權交易活動無法繼續實施的其他情形。 55.產權交易的哪些事項可以提請爭議調解? 產權交易的爭議可以分別由北交所或北交所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其中適于北交所調解的情形有: (1)對信息發布內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讓方確定及交易方式選擇等有異議的爭議事項; (2)對交易相對方涉及違規行為的爭議事項; (3)對交易相對方故意不作為或不當作為,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爭議事項; (4)北交所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爭議事項。 適于北交所的監管機構調解的情形有: (1) 申請人為北交所的爭議事項; (2) 被申請人為北交所或包括北交所的爭議事項。 56.爭議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1) 提出申請——由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委托經紀會員或相關利益方委托經紀會員或律師事務所提出產權交易爭議的書面調解申請; (2) 作出受理決定——調解機構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 核實申請——調解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有關事項進行核實,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請求或主張提供相關證據; (4) 爭議調處——調解申請受理且爭議雙方均接受調解的,由調解機構約請爭議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調解協議,經當事各方及調解機構簽字蓋章確認,完成調解程序;調解申請受理,但爭議雙方經調解未果或不愿意接受調解的,調解機構對爭議事實進行認定,依據市場規則提出意見; (5) 損失賠償——因當事人違規以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拒不執行爭議調解協議,影響產權交易正常進行,造成北交所或交易相關方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關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