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歡迎訪問混改并購顧問北京華諾信誠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慶、山東、天津等地產權交易機構會員機構
咨詢熱線:010-52401596
投融并購實務
2016-11-18
導語: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難免遇到“瓶頸”,有的股東會以變現為第一原則,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退出公司;有的股東則謀劃為公司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以求公司革新。兩者從形式上均表現為第三方加入公司成為股東,但實質上卻是兩種大相徑庭的資本運作模式。
背景案例
M公司是一家從事傳統家電制造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有ABCD 4人,每人各占股比25%。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公司謀求轉型,計劃開拓智能家居業務,故有意引入新的投資者E。經決議,ABCD均同意按股比減持股權,E以200萬元入股M公司,入股后,ABCDE每人各占股比20%。——增資擴股
增資擴股后對質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影響
假定1:A股東在公司增資擴股前,將其25%股權質押給了第三人,增資擴股后,由于A的股權占比僅為20%,是否構成對質權人權利的損害?
公司增資擴股后,因有新的出資注入公司,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并不減少。因此,對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在增資擴股后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并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最高院(2010)民二終字104號判決
《公司法》第34條的實務應用
《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對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
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屬于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并且由于這一權利的行使屬于典型的商事行為,對于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
節選自最高院(2010)民提字48號判決:
本案中,科創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陳木高將股權贈與固生公司提案時,紅日公司和蔣洋參加了會議,且未表示反對。紅日公司和蔣洋在股權變動近兩年后又提起訴訟,爭議股價已經發生較大變化,此時允許其行使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將導致已經趨于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并極易產生顯示公平的后果,故可認定紅日公司和蔣洋主張行使優先認繳權的合理期間已過。
假定2:鑒于公司本次增資200萬元,且BCD公司均無意認繳新增資本。A股東為了增強其對M公司的控制,主張對BCD放棄認繳部分也享有優先認購權,即A股東想認繳全部增資。
增資擴股 ≠股權轉讓
想解決上述A股東能否認繳全部增資的問題,首先必須縷清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間的關系。
資金的受讓方截然不同。增資擴股的資金受讓方為公司,資金性質屬于公司資本金;股權轉讓的資金受讓方則為股東,資金性質為股權轉讓的對價。這是兩者最根本的區別。
公司注冊資本的變化。增資擴股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但股權轉讓并不會影響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仍保持不變。
新進股東的權利義務不同。增資擴股中的新進股東可以與原股東約定是否承擔其投資前公司的義務,具有可選擇性;而股權轉讓中的新進股東在取得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也無條件承擔原股東對公司從成立之日起到其退出之日止的所有義務。
表決程序采取的規則不同。增資擴股是公司的內部重要決策,必須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資本多數決);對外股權轉讓,則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多數決),未強制要求召開股東會,只需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即可。
對公司產生的影響不同。增資擴股為公司注入了新鮮血液,使公司經濟實力增強,有利于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和拓展業務;股權轉讓則主要影響公司的人合性,不會對公司產生實質影響。
A股東對其他股東承諾放棄認繳的新增出資份額不享有優先認購權
《公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在縷清了增資擴股與股權轉讓間的關系后,知道上述公司法的規定僅能約束股權轉讓關系,增資擴股的優先認購權問題仍應適用《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
優先購買權作為一種排斥第三人競爭的權利,同時也影響到公司的人合性,其發生要件和行使范圍必須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來看,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享有的優先認繳出資權利是以其實繳的出資比例為限的,對于超過部分,則并無法律的明確認可。而且,如果認可其對其他股東放棄認繳部分享有優先認購權,則僅會讓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發生變化,對公司的發展并無裨益,增資也就變得毫無意義。
因此,對于假定2的情形,A股東僅能就其實繳出資比例范圍內(200萬*25%=50萬)享有對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對于BCD股東無意認繳部分,其并不享有優先認繳權。
(文章摘自2016年11月月17日《廣州仲裁委員 》)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