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居民企業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有甲、乙兩個企業股東。甲出資600萬元,擁有30%股權,乙出資1400萬元,擁有70%股權�,F甲準備將其擁有的全部股權按公允價800萬元轉讓給丙。已知此時該居民企業所有者權益除實收資本2000萬元外,未分配利潤為400萬元,盈余公積200萬元�,F有兩種方案:方案一,甲按其擁有的全部股權以800萬元轉讓給丙;方案二,甲先撤回投資,然后由丙增資,維持原有股權比例不變。
兩種方案比較
股權轉讓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撤回投資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關于“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與撤回投資的區別:
股權轉讓不得確認股息所得,而投資撤回一般確認股息所得,而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由此,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或者撤回投資的稅務處理有差異。
稅務處理
1.若甲發生股權轉讓業務(假設不考慮印花稅,下同)
甲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為800-600=200(萬元)。
甲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為200×25%=50(萬元)。
2.若甲為居民企業,發生撤回投資業務
(1)相當于初始投資部分的600萬元確認為投資收回。
(2)甲企業股息所得=(400+200)×30%=18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3)甲企業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800-600-600×30%=20(萬元)。
甲企業投資資產轉讓應納稅額為20×25%=5(萬元)。
兩者比較可以看出,企業按先撤回投資,再增資方式,比直接進行股權轉讓方式要減少納稅45萬元。
注意事項
1.股息所得應按照注冊資本比例來計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從上述規定來看,股息所得必須按照“注冊資本比例”來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而公司法對紅利的分配比較靈活,可以按照章程規定的比例,也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
2.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有排除性條件。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進行了解釋說明,“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撤資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法對減資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公司可以依法減少注冊資本。為了平衡和制約多數股東的決策權和少數股東的退出權,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三條分別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條件下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股東撤回投資的特殊方式。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股權轉讓 撤回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