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客服
800062360
歡迎訪問混改并購顧問北京華諾信誠有限公司!
北京、上海、重慶、山東、天津等地產權交易機構會員機構
咨詢熱線:010-52401596
投融并購實務
2014-12-02
為了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并盡可能防范風險,近幾年來,以企業動產辦理抵(質)押的貨押授信,成為各家銀行青睞的一種中小企業授信方式。在無錫地區,以南方某地人士為代表的鋼貿企業更是成為此類授信的主力軍,鋼貿企業在無錫地區授信高峰時達300 余億元,僅某銀行一家就有余額100 億之多。但在經濟下行、市場低迷的大形勢下,上述授信方式的法律風險不可避免地逐步暴露。
一、出質人對質押物不享有所有權的法律風險
【案例】一 質押物在監管期間被偷梁換柱引起糾紛
某建材市場中,A 公司以價值1500余萬元的線材為其900 萬元借款提供質押擔保。貸款發放后,A 公司多次出貨,后以中板為出貨后補充的質物,價值達1000 萬元,所有權由市場方及出質人A 公司確認并出具入庫單證明。但隨后第三方B 公司以上述中板所有權屬其所有(暫存放于市場方)為由要求出貨,銀行委托的監管公司認為中板屬于質押監管貨物,不予放行。雙方爭執不下,均報警處理。
在公安機關的介入下,市場方及出質人A 公司均承認上述涉及爭議的中板所有權確屬于第三方B 公司, A公司不享有所有權。 A公司為了出貨進行加工,而與市場方合謀將第三方B 公司的中板納入質押監管貨物,以彌補出貨的空缺。在中板貨權明確后,監管方只能將貨物放行。最后銀行與公安機關對A公司施壓,迫使A 公司將已經進行加工的鋼材重新入庫納入監管,并提前歸還了部分貸款,才有效降低了貸款風險。
【案件評析】
企業用以抵質押的動產一般屬于種類物,如卷鋼、線材、中板等鋼材,重點在于規格、種類、數量的區分,而在所有權權屬的區分上,難以有物理上的明確界限,即使是有相應的發票(由于長期合作、分期分批購貨等原因,發票有滯后性)及入庫單、貨運單據,也容易混淆權屬。在市場實際交易過程中,各貨主按照交易習慣可以不需要書面合同就可以進行現貨調劑,而且由于貨物轉移方便,更增加了產權區分的難度。如果銀行及監管方操作不夠規范(如未在貨物上加貼質押給某某銀行的標簽),還可能出現同一批貨物重復抵質押,重復 授信的況。
抵押(出質)人以第三方的貨物作為自己的貨物抵(質)押給債權人的,根據《物權法》第10 條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債權人方可取得抵(質)押權:(1)債權人接受動產抵(質)押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3)抵(質)押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債權人。鑒此,我行在接受動產抵(質)押時應注意核實動產是否為出質人所有,依照法律規定,抵押權經登記方生效或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應注意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二、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擅自轉讓抵押物
【案例】二 第三人主張善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2009 年10 月21 日,某健身公司與某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將49 件健身設備抵押給某銀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間,某健身公司擅自將健身設備轉讓與周某。因融資到期未還,某銀行起訴借款人和抵押人,周某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主張善意取得健身設備的所有權。
【案件評析】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動產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但為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據《物權法》第106 條,即使是無權處分行為,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受讓人仍可取得抵押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抵押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在認定周某是否符合上述第(1)點“善意”條件時,某銀行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即成為關鍵,如未辦理抵押登記,則周某盡合理注意調查了抵押動產的所有權歸屬的,即可被認為“善意”,如辦理了抵押登記,周某就非為“善意”,其主張善意取得抵押動產所有權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銀行的抵押權可以依法行使。因此,在接受動產抵押時,銀行應注意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避免抵押人擅自處置抵押物的風險。
三、動產留置、抵押的法律效力優先于動產質押,僅辦理動產質押不能對抗留置權、抵押權的法律風險
【案例】三 動產抵押物放置在承租房內,可能發生抵押權不能對抗出租人
留置權的風險
某耐力公司以其設備為銀行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批設備放置在某投資公司屬有的房屋內;某投資公司以某耐力公司拖欠租金為由訴至法院,主張對該批設備有留置權。某耐力公司與某投資公司在審理期間達成《調解協議書》,約定某投資公司享有留置權,法院也傾向于認可某投資公司對設備享有留置權。
【案件評析】
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物權法第230 條第1 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物權法》第239 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所以無論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設立時間誰在前,留置權一律優先于抵押權、質押權受償。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 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押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押權人受償。根據該規定,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銀行根據具體案情,以案外利害關系人身份向法院提出異議。銀行認為:留置的前提是已經合法占有動產,但抵押人某耐力公司并非《租賃合同》締約方(締約方為抵押人關聯企業),不應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因此某投資公司對抵押設備并無合法占有的合同約定,不符合我國《物權法》中規定的留置的條件。法院在抵押設備處置過程中,接受了我行觀點。
四、貨物監管方良莠不齊,可能存在因監管不規范導致質押物短少的風險
【案例】四 監管公司疏于監管導致質押物短少
C 公司以價值1600萬輪胎質押向銀行貸款800萬元,上述貨物交由某監管公司監管。監管期間,某監管公司的監管員擅離職守,外出飲酒徹夜未歸,當夜質押的輪胎被人哄搶,在監管員回來后,倉庫僅余價值70 萬元的輪胎。由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無法聯系,且質物被非法轉移,銀行當即與監公司協商,要求監管公司進行解決,但監管公司百般推諉。最后銀行將監管公司起訴到法庭,要求賠償貸款及利息相當的質物損失。
【案件評析】
銀行向客戶發放授信,客戶以動產作抵質押擔保。作為客戶的第二還款來源,抵質押物的安全直接決定了銀行授信的安全,而監管方能否監管到位是影響抵質押物安全的關鍵。近幾年,由于貨押授信的興起,貨押監管公司也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監管公司難免良莠不齊,監管公司的選擇也就尤為重要。本案中監管公司的監管員脫離工作崗位,監管公司員工素質可見一斑;出現問題后,監管公司理應面對現實,積極解決問題,但卻百般推諉,嚴重缺乏職業道德;而且該公司雖然注冊資金達億元,但既無固定資產,也無多少存款,其賠付能力值得懷疑。
銀行在選擇監管公司時,應重點選擇制度健全、操作規范、實力雄厚的監管公司,本地成立且能夠有自己的倉庫或保管場地為更佳。
五、質押交付行為不明顯,可能引起質權有效性的爭議
【案例】五 監管公司在發生監管風險后想方設法逃避責任
D 公司以鍍鋅管提供質押向銀行借款1000 萬元,某監管公司向銀行出具監管單后,銀行發放貸款。2012 年2 月,監管公司致函銀行,稱質押貨物剩余數量嚴重不足,要求銀行通知出質人補足貨物。銀行認為監管公司應承擔責任,在交涉期間,監管公司想方設法逃避責任:一、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出質人、市場方涉嫌貸款詐騙犯罪(銀行貸款前貨物數量不足);二、認為質權生效以質物交付為生效要件,本案中質物在出質人的倉庫中,且還有出質人的保管員負責保管,說明貨物并未交付,因此質權未生效,監管公司不應向銀行承擔賠償責任;三、在與銀行交涉過程中,通過錄音等方式,企圖證實銀行明知貨物不足卻放款,從而免除賠償責任。銀行認為貨物存放于監管公司租賃的倉庫中,監管公司根據《質押物監管協議》,代質權人對貨物實施了占有、保管行為,故質權有效,銀行在監管公司出具監管單后才放款,現質物無故短少,監管公司應對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評析】
按照擔保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動產質權生效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在貨押授信實際業務操作中,質權人并不直接占有質物,而是委托監管公司代為占有并進行質物監管,從而完成了貨物交付,保證了質權人質權的合法有效,因此明確了監管公司與質權人的委托關系尤為重要。或許是出于規避監管費如何承擔的需要,銀行的《質押物監管協議》及附件中僅提出出質人、質權人同意交由銀行指定的監管公司占有、保管,但未明確監管公司的占有受銀行委托或授權,即銀行占有貨物的行為并不明顯,為質權是否有效的爭議埋下伏筆。如果監管公司未有單獨的倉庫或場地,而是將貨物存放于出質人的倉庫,且物理分隔并不明顯,則可能對質權人更為不利。建議在《質押物監管協議》或附件中明確監管公司占有貨物源自銀行的授權或委托,并要求貨物存放于監管公司自有倉庫或場地;如存入出質人倉庫,應由監管公司與出質人簽署書面租賃協議,且要保證物理分隔明顯,便于實際控制和監管。
六、動產質押出現質物滅失,訴訟主體難以抉擇,且可能出現被訴風險
在案例四中,因監管公司監管員擅離職守,導致處置貨物被非法轉移,銀行喪失第二還款來源。如何依法訴訟維權,成為一個新的課題亟需研究。
(一)訴訟主體的選擇——起訴借款人還是監管公司?
在無錫地區的司法實踐中,由于監管糾紛與貸款糾紛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法院一般不同意合并審理。銀行必須作出選擇:要么起訴監管公司要求賠償質物滅失損失,要么起訴借款人要求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我們認為,如果借款人經營正常,則要求借款人限期補足擔保物,否則立即訴訟催收(為了節約人力、物力并避免同時樹敵,不建議分兩案同時起訴監管公司);在執行中受償不足,仍然可以起訴監管公司。
如果借款企業還款能力弱,可以直接選擇起訴監管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如果以監管合同糾紛(法院或以質押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立案)起訴監管公司,則又面臨標的額的確定問題:是以主張貸款本息還是主張出質貨物的價值。我們主張起訴貨物價值的一部分(相當于貸款本息的金額)作為訴訟賠償金額,既有利于消除貸款風險,有銀行與出質人、監管公司所簽訂的三方《質押物監管協議》中,一般均有類似條款:出質人、質權人同意交由銀行指定的監管公司占有、保管,如果監管公司疏于監管,出質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特別是監管公司多租賃出質人的倉庫,如果發生盜竊、哄搶等事件原則,出質人也應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出質人向銀行索賠,銀行應積極應對維護合法權益;在起訴監管公司時,應該要求監管公司全額賠償質物損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