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近日出臺。辦法規定了11個方面69種需要責任追究的情形,其中明確完善前后任交接手續,防止“新官不理舊賬”,并規定國企老總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
據省國資委有關人士介紹,2016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規定,對須追究責任的情形范圍、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相應制度�!逗邶埥衅髽I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就是對《意見》責任追究的標準、程序、方式、職責等十方面內容的進一步細化。明確了“誰來追究、追究誰、追究什么、追究程度、怎么追究”等工作內容。
《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范圍。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等,以及違反國家、省和國有企業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經營投資責任認定方面,《辦法》提出對已經調任其他崗位或者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詳細劃分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范圍,并規定企業負責人對前任決策或實施的經營投資項目,應完善交接手續,防止“新官不理舊賬”。
《辦法》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此外,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受到扣減薪酬處理的,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具體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對檢舉、控告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的有關人員,獎勵可按照國有資產損失追繳額度的1%給予,最高額不超過20萬元。
(文章摘自2017年8月23日《黑龍江日報》)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國有企業責任追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