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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4-06-19
為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監管,規范本市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評估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滬國資委評估〔2019〕366 號)、《市國資委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滬國資委評估〔2024〕66 號)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以及資產評估相關行業準則和指導意見,上海國資委制定《上海市國有企業數據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提出,企業發生涉及數據資產評估管理的經濟行為,應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對數據資產進行評估(單獨出具數據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或數據資產評估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和核準、備案。采用估值方式的,或確難通過評估或估值方式對數據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企業應根據66號文相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企業應建立健全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機制,明確應當召開專家評審會的標準。結合評估項目的重要性、復雜程度、風險大小等因素,確定專家人數及人選。評審專家人選中應包含評估專家、審計專家、法律專家、數據資產應用相關專家等。
文件全文如下:
上海市國有企業數據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產評估監管,規范本市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評估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滬國資委評估〔2019〕366號)、《市國資委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滬國資委評估〔2024〕66號)(以下簡稱:66號文)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制度規定,以及資產評估相關行業準則和指導意見,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涉及的數據資產評估管理,適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條 本工作指引所稱數據資產,是指企業合法擁有或者控制的,能進行貨幣計量的,且能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數據資源。
第四條 企業發生涉及數據資產評估管理的經濟行為,應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對數據資產進行評估(單獨出具數據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或數據資產評估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組成部分)和核準、備案。
采用估值方式的,或確難通過評估或估值方式對數據資產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企業應根據66號文相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企業應按照相關制度和要求,選聘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數據資產評估經驗的中介機構,對數據資產評估項目進行評估,并出具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估值報告,下同)。
第六條 企業應參照《上海市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受托評估機構執業質量評價辦法》(滬國資委評估〔2020〕145號),對中介機構在數據資產評估項目中的執業質量、服務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價。
第七條 企業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內容應符合相關文件規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次數據資產評估經濟行為決策依據與情況;
(二)數據資產評估目的;
(三)數據資產基本信息和權利信息;
(四)數據質量評價情況,評價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評價目標、評價方法、評價結果及問題分析等內容;
(五)數據資產的應用場景以及數據資產應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及法律法規限制等;
(六)與數據資產應用場景相關的宏觀經濟和行業的前景;
(七)評估依據的信息來源;
(八)利用專家工作或引用專業報告內容;
(九)采用估值報告形式的,應當說明采用估值報告的原因和理由;
(十)對于影響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結論的事項,應在報告中予以披露;
(十一)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條 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附件應與評估目的、評估方法和評估結果相關聯,除了相關文件規定需要提供的報告附件外,結合數據資產特殊屬性,另需提供下述材料作為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核準、備案附件:
(一)與數據資產權利相關的證明材料、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
(二)利用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數據質量評價報告、合規審查報告或法律意見書、安全評價報告等,或與之相關的材料;
(三)數據資產最近兩年的評估、交易情況;
(四)數據資產侵權、涉訴、質押、擔保等相關資料;
(五)被評估單位數據資產評估管理、數據資產會計核算規定等相關制度;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企業數據資產評估核準、備案審核過程中,應建立聯審機制,應有數據管理相關部門、安全部門、法務部門參與數據資產評估項目聯審。
第十條 企業應按照相關制度和要求對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明確評估對象、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范圍、應用場景、價值類型、假設前提和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使用人;
(二)數據資產權利是否清晰明確,重點關注與數據資產權利相關的證明材料、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數據資產權屬與經濟行為是否匹配;
(三)企業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數據產權,根據評估目的、權利證明材料等,確定評估對象的權利類型;
(四)數據資產清查核實程序是否執行到位;
(五)數據資產評估方法選擇是否合理;
(六)數據資產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時,需要采用適當方法區分數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貢獻,合理評估數據資產價值;
(七)影響數據資產價值的質量因素、應用因素、成本因素及法律因素;
(八)數據資產的質量評價情況、安全評價情況、合規情況以及與其相關的材料的有效性;
(九)數據資產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十)數據資產應用過程中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及法律法規限制等;
(十一)數據資產轉讓、出資、質押等的可行性;
(十二)類似數據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十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機制,明確應當召開專家評審會的標準。結合評估項目的重要性、復雜程度、風險大小等因素,確定專家人數及人選。評審專家人選中應包含評估專家、審計專家、法律專家、數據資產應用相關專家等。
第十二條 數據資產評估項目報告,評估備案管理單位應出具《評估項目備案表》。
第十三條 企業應在數據資產項目評估備案前,按照相關制度和要求完成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涉密涉敏的,應當在內部可知悉范圍內公示。
第十四條 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工作指引或有關規定、受托中介機構及項目團隊違規執業或執業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處理,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委托監管單位、受托監管企業、各區國資委可結合實際參照本工作指引執行。
第十六條 本工作指引未盡事宜,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本工作指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來源:上海市國資委網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