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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2-05-16
各省屬企業:
《山東省省屬企業高風險業務管控暫行辦法》已經省國資委第338次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國資委
2022年4月15日
山東省省屬企業高風險業務管控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高風險業務監督管理,防范財務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及各級全資、控股、控制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業務包括:股票(短期持有且以賺取二級市場股票差價為目的)、基金(短期持有且以賺取二級市場基金差價為目的),委托理財、委托貸(借)款(出借資金)、債券投資(國債及政府債券除外),金融衍生業務(包括商品類、貨幣類衍生業務),大宗貿易,出租方的售后回購(租)業務。
第四條 省屬企業開展高風險業務,必須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堅持“聚焦主業、分類管控、程序規范、風險可控、效益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省屬企業開展高風險業務實行分類管控。
(一)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中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以及其他類金融機構(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保理公司等),按照所屬行業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在監管部門核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開展高風險業務。
(二)省屬企業以投資與資產管理為主業的,在主業范圍內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高風險業務。
(三)其他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開展高風險業務實行嚴格管控。
1、股票、基金: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增持所屬上市公司股份、股份回購或減持、配股、參與省內國有或戰略投資控股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份業務,以及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及規劃參與與本企業主業有關且業務協同的上市公司增發股權及并購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借殼上市)等股權類股票投資業務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原則上不得從事以賺取二級市場差價為目的的非股權投資性質的股票、基金投資及交易業務。原則上不再設立或參股與主業無關的基金,參與省委、省政府改革專項工作設立的基金除外。
2、委托理財、委托貸(借)款、債券: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臨時閑置資金可以購置本金保本型存款和固定收益憑證,可以按同股、同權、同責和市場化原則通過財務公司、集團共享中心、結算中心等向所屬全資、控股、控制企業委托貸(借)款(出借資金),并履行內部審批和擔保抵押等程序。原則上不得從事委托理財、購買債券(國債、政府債券除外)等業務。不得以質押、擔保、信托以及固定收益等方式變相向金融類的子企業、非控制企業(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參股企業,包括混改后的非控制企業)以及無股權關系企業貸(借)款。
3、金融衍生業務包括商品類衍生業務(以商品為標的資產的金融衍生業務,如大宗商品期貨、期權等)和貨幣類衍生業務(以貨幣和利率為標的資產的金融衍生業務,如期貨、期權、遠期合約、掉期等):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可以開展與主業經營相關、以對沖現貨市場風險為目的的套期保值業務,開展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種、額度、方向、期限要與現貨相匹配,合理控制金融衍生產品風險敞口,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投機性金融衍生品業務和套利交易。
4、大宗貿易: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可以從事與主業有關產品、原材料的大宗貿易,原則上不得開展與主業無關的大宗商品貿易;不得開展無真實貨物交易,無商品實物、無貨權流轉或原地轉庫的“空轉”貿易,以及名為貿易實為對外提供資金的融資性貿易業務。
5、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不得開展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內部有償集資(包括職工信托融資項目)等融資業務,審慎開展債轉股、“永續債”、基金定投、信托計劃、明股實債等融資業務,審慎開展出租方產品售后回購(租)業務。
第六條 省屬企業董事會對本企業及子企業的高風險業務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建立本企業高風險業務管理制度,明確高風險業務的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明確高風險業務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并根據各類高風險業務的特點,制定高風險事項應急處理預案;
(二)對所屬子企業的高風險業務負有日常監督責任,督促完善決策程序及授權機制,明確業務風險管控、財務資金監測、法律風險評估等責任主體,加強紀檢、審計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并排除風險隱患;
(三)建立高風險業務內部報告制度,風險控制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投資管理部門等涉及高風險業務的相關部門按季梳理高風險業務情況并形成報告,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交易、結算、資金使用及浮動盈虧等情況。
(四)其他按有關規定應履行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 省屬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隨同財務決算填報高風險業務情況統計表,對全年高風險業務開展情況和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形成詳實的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高風險業務開展情況、業務類型、投資(投入)成本、當年浮盈(浮虧)或確認收益、實際收到分紅或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水平、日常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其他重大事項等情況。
第八條 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從事股票等高風險業務的,每年1月31日前,列出本年度擬開展高風險業務企業名單和高風險業務范圍(包括品種及資金占用規模等),本年度高風險業務規劃及有關事項的說明,連同董事會決議、財務總監或財務負責人出具的書面意見、其它有關資料報送省國資委。
第九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高風險業務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制定省屬企業高風險業務管理辦法;
(二)指導省屬企業建立健全高風險業務管理制度;
(三)建立省屬企業高風險業務年度報告管理制度;
(四)組織開展對省屬企業高風險業務的監督檢查;
(五)指導省屬企業完善相關風險防范措施;
(六)其他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應履行的管理職責。
第十條 建立省國資委對高風險業務的監督檢查全覆蓋制度。省國資委通過定期專項檢查、隨機抽查和年度財務決算審核等方式,對省屬企業開展高風險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高風險業務前期研究、決策程序、風險防控措施以及對財務狀況的影響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省屬企業應及時整改問責,直至隱患消除。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從事高風險業務并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企業高風險業務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國務院國資委對高風險業務有新的要求,從其規定。
來源:山東國資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