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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1-09-28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我省省、 市、 縣三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以及由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金融企業管理的機構。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省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市、 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相應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理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國家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五條 國家出資金融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受財政部門委托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托人) 按照受托權限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第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委(黨組) 的領導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理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承擔落實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
第九條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統籌優化國有金融戰略布局,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國計民生的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金融機構集中。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
(二) 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安全,強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健全嚴格的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做好防范金融風險相關工作。
(三) 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
(四) 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五) 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
(六) 建立健全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評價體系,完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年度績效考核工作。
(七)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分配制度和機制,負責薪酬監管,審核負責人薪酬清算方案,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八) 貫徹落實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制度,指導和管理財務預算工作,依法進行財務監管,規范財務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金融運行分析。
(九) 通過法定程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 按照公司治理程序,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 會。加強股權董事和監事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 根據需要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十二) 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制度,督促檢查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托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依法指導和監督下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十三) 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按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和公開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狀況和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信息。
(十四) 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十條 受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 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協同推進受托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二) 按照受托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監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實現保值增值。
(三) 按照受托權限和程序, 對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根據受托權限,可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并負責對其管理和監督。
(四) 定期向委托的財政部門報告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全省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
(五) 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 落實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金融資本占有、使用和變動情況。財政部門依法確認國有產權歸屬,核發產權登記證(表) 。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改制和重組、產權和資產轉讓、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情形,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報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金融機構國有產權轉讓應加大進場公開交易力度,除按照規定可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主要通過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 產權交易機構或證券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確保過程公開透明。財政部門依法決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轉讓。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對國有產權變動實行全流程動態監管,并對所出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納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級的股權管理及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由財政部門履行資本管理程序。重點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及當期凈資產占母公司本級凈資產5% 及以上的各級子公司,并綜合考慮公司長期發展戰略、金融業務布局、財務管理水平、風險管控能力、投資行業范圍等因素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是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和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每年按期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并加強預算執行監管。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指導、督促所出資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依托金融機構國有產權登記和財務報表報送等信息系統,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整合信息資源,暢通共享渠道,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制度,加強與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要全口徑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建立所出資金融機構名錄,包括重點子公司名錄,對所出資金融機構名錄進行管理。所出資金融機構因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清算等行為發生產權關系變動的,應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財政部門將結合變動前后實質性的管理關系,調整名錄。確定列入和退出所出資金融機構名錄的機構名單,在各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向社會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運營績效、監督檢查和負責人薪酬等情況,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受托人(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企業新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增減注冊資本金;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重大資產處置;擬定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擬定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并;制定或修訂薪酬制度;審計、巡視巡察、金融監管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
重大事項中涉及的重大投資事項主要包括大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大額股權投資、設立子公司、大額境外投資等,具體標準在各金融機構的章程和“三重一大”相關制度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章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參加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
派出的股東代表、股權董事、監事,應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涉及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的,應當提前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出資人機構按規定對報告進行審核或備案,并要求股東代表、董事按照出資人機構的指示和要求依程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出資人機構應當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以及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國有獨資金融機構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金融機構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依法規范、制衡有效的內部決策機制,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重大事項實施進展和結果。
第五章 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分級分類管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積極探索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可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并建立相應退出機制。
省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省委統一管理,按照我省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其他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出資人機構管理。
市、縣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出資人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應當認真落實黨管干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權限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建立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章程,對金融機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建立健全董事選聘、考評與培訓機制。推進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制度,規范國有股權董事的議案審議工作,切實發揮國有股權董事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出資人機構針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不同戰略定位、發展目標、經營性質、業務特點和發展階段,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實行分類考核,按照法定程序對其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任命的國家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健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薪酬管理體系,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的結構和水平,并對企業管理者薪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 組織開展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的審核和清算工作。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中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指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探索實施員工持股計劃。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總額的相關制度,指導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按照功能定位、法人治理情況、人力資源管理能力、市場化程度高低等因素,對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制或核準制管理。對商業性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總額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對政策性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總額原則上實行核準制。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對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財務預算進行備案并監督執行。財政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消費和支出水平,以及金融機構行政區劃層級、規模、盈利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上限標準,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
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出資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受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機構依法依規組織做好落實。
第三十七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履職平臺,要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金融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其實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山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參照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1日印發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