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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11-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質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滬府規〔2020〕2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推動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質量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關于推動提高上海上市公司質量的若干措施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石,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作用顯著。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影響,推動上海上市公司堅定不移走高質量發展之路,現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明確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踐行新發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各方合力,使本市上市公司治理及運作更加規范,信息披露更加真實有效,主營業務更加突出,投資者回報機制持續優化,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整體質量顯著提升,在本市建設“五個中心”、強化“四大功能”、實施三項新的重大任務、打響“四大品牌”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為促進本市產業結構升級、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加強對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規范的指引。定期發布本市上市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最佳實踐和警示案例。增強內部控制有效性,探索試點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設立內控合規機構。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戰略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規范上市公司承諾履行、關聯交易,推動解決歷史遺留、同業競爭等問題。細化落實獨立董事相關履職指引,建立本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才庫。支持上市公司實施更為靈活規范有效的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擴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試點范圍�?茖W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方的權責,健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探索將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納入國資考核指標。鼓勵現金分紅,支持和規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加強庫存股的規范管理。
(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自愿信息披露必須堅持一致性、持續性原則,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選擇性披露,不得誤導投資者。業務與技術、經營與行業風險等信息披露應重點突出、簡明易懂,避免過度使用大量專業術語或行業術語,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復的信息。優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評價機制,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強化會計從業人員管理,完善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機制,加強上市公司會計基礎建設。加強對上市公司執行會計準則共性問題的指導,加強會計審計風險提示,提升財務信息質量。嚴厲打擊說假話、做假賬,禁止編報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強化內幕信息管理主體責任。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制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機構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相關信息。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優做強
(三)支持優質企業上市。依托“浦江之光”行動,加大對科創企業政策支持力度,持續推進“浦江之光”科創企業庫建設,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匯聚相關公共數據開展企業經營行為分析,持續推進科創企業孵化培育,提供精準服務與輔導提升擬上市企業規范化水平。推動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和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高端裝備、先進材料、生命健康等更多重點領域企業,以及新經濟代表性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傳統企業上市發展。支持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承接國家和本市重要戰略任務的區域內的科創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鼓勵優質紅籌企業回歸。推出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地位相匹配的“張江指數”。鼓勵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上市。支持政府引導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國有資本投資布局科技創新產業,擴大國有創投企業市場化運作試點范圍。發揮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在培育企業上市和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四)發揮產業引領作用。為上市公司提供要素配置、財政稅收等政策支持,引導上市公司帶動就業、生產、生態改善和履行社會責任,推動上市公司形成產業集群,在完善產業鏈、引領科技創新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研究完善上市公司穩妥參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政策支持,豐富風險管理工具,鼓勵上市公司開展與主業相關的風險管理。充分發揮上市公司在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聯動發展,推動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落實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大力發展旗下“老字號”品牌,鼓勵相關企業依托資本市場優化股權結構、整合資產,發揮打響上海“四大品牌”的先行者作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落實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優化科技成果分享機制。健全高端技術人員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體系,支持上市公司引進境內外優秀人才,為上市公司發展提供人才智庫保障。
(五)支持市場化并購重組。支持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收購境內外資產和境內外分拆上市等方式加快產業升級,做優做強。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對境內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為戰略新興產業、科技創新產業的優質企業提供個性化綜合服務。推動本市國資國企改革,發揮證券市場價格、估值、資產評估結果在國有資產交易定價中的作用,依托資本市場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發揮本市國資持股平臺作用,優化國資國企戰略布局,提高國有資本管理效率。支持并購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銀行并購貸款等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六)拓寬多元融資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開展多元化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優先股、永續債、可轉債、REITs等創新融資工具豐富融資手段。推動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虹橋商務區、G60科創走廊、大學科技園等雙創集聚區及長三角一體化示范區內相關公司在證券市場發行各類新型債券等適用融資工具。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制度創新優勢,為上市公司跨境融資提供便利。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對戰略新興產業、高新技術上市公司予以融資支持。支持優質科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融資,探索研發貸款、投貸聯動等創新金融服務。研究建立對機構投資者的長周期考核機制,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集中力量解決已上市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充分發揮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用,拓寬融資渠道。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
(七)暢通退出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過主動退市、企業合并、重組上市、破產重整等多元化渠道依法退出、出清,實現優勝劣汰。打造本市上市公司市場化退出的典型案例,形成“上海經驗”。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簡化破產重整程序,優化流程。
(八)做好退市處置工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加大退市監管力度,強化上市公司觸及強制退市條件的主體責任,對嚴重損害市場秩序、觸及強制退市標準的上市公司堅決予以退市,做好強制退市后續安排。嚴厲打擊通過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方式惡意規避退市行為。健全退市風險監測、預警及信息共享機制。完善退市風險聯合防控工作機制,制定退市風險處置預案,保障上市公司平穩退市。
五、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
(九)化解股票質押和債券違約風險。加強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防控,壓實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主體責任。完善股票質押風險處置區域協調機制,發揮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上海市)作用,建立全口徑股票質押數據庫,規范、完善金融機構參與股票質押的行為標準和場內外質押監管標準。嚴格控制限售股質押,上市公司大股東質押限售期股票應嚴格遵守相關規范要求及有關承諾。支持各類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支持各類資本依法參與市場化債轉股,加強對各類信用風險到期和回售風險的聯合監測,完善違約風險處置的統籌協調機制。
(十)嚴肅處置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防范新增資金占用,加強上市公司關聯資金混同風險防控。對利用關聯方進行無商業實質的購銷業務或票據交換、對外投資、支付工程款等新型資金占用行為加大打擊力度。著力解決現有資金占用問題,逐家限期清償或化解。嚴厲打擊限期未清償、整改或新發生的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行為,強化行政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及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從快從嚴追究刑事責任。上市公司實施破產重整的,要提出解決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的切實可行方案,有效保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十一)加強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政策支持力度。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有關部門要依托中央宏觀政策、金融穩定等協調機制,加強協作聯動,落實本市產業、金融、財稅等方面政策;及時采取措施,維護勞務用工、生產資料、公用事業品供應和物流運輸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六、加大違法違規懲處力度
(十二)加強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嚴厲打擊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金、違規擔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用好用足自律監管、行政罰款、市場禁入等各類自律及行政懲戒措施,進一步加大線索發現和刑事移送力度,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做到應移盡移。推進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的差異化處理,突出對違法行為決策、主要責任人等“關鍵少數”的責任追究。對涉案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一并查處。強化跨境執法協作,積極穩妥處理上海證券市場與境外市場互聯互通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違法違規案件。
(十三)完善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監管信息共享,強化聯合懲戒閉環工作機制,對在上市公司違法中負有責任的相關失信主體,在行業準入、金融服務、出境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營造“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市場環境。持續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各環節銜接和聯動,通過聯合辦案、專業支持、個案會商、調查手段互補等方式優化工作流程,縮短辦案周期,快速打擊違法行為,及時回應市場關切。
七、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十四)優化營商環境。發揮上海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作用,促進全市公共數據的綜合應用,加強各區、各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優化行政辦事流程。推進上市公司監管大數據平臺建設,優化涉及上市公司的財政、稅務、海關、金融、市場監管、行業監管、司法機關等信息查詢共享機制,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規定,加大力度解決已上市中小企業應收賬款拖欠問題。切實推動“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五)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加大對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相關業務中執業質量的監管力度,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看門人”作用。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積極配合證券服務機構開展函證、盡職調查等業務。
(十六)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強化上市公司主體責任,督促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加強投資者保護教育,鼓勵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倡導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強化投資風險防范意識。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投資者行權維權的示范引導作用,支持其開展投票權征集,發揮上海金融審判專業優勢,支持落實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推動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本市開展有益實踐。鼓勵倡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的證券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投資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提高賠付效率。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對上市公司相關主體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相關行為提起股東代位訴訟。研究探索在本市建立上市公司違規風險準備金制度。發揮證券、基金、期貨業糾紛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組織作用。研究探索檢察機關提起證券公益民事訴訟和投資者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糾紛申請仲裁裁決制度等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
(十七)營造良好輿論生態。進一步健全監管部門與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在上市公司輿情監測、媒體通報等方面的協作機制,支持各類媒體加強政策解讀與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輿論環境。規范各類主體對利益相關上市公司的報道評論,防范利益沖突,加大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信息傳播秩序。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高及實際控制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弘揚企業家精神,堅決防范道德風險,宣傳誠信經營理念。
本措施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