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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11-04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精神,規范企業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青島市國資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企改革攻勢作戰方案2.0版要求,研究起草了《青島市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11月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15號英德隆大廈12樓1203a房間,并在信封上注明“國有資本監督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文件原文
青島市市屬企業國有資本監督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范市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本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國資發法規〔2019〕11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國有資本,是指青島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本規定所稱所稱企業,是指市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本規定所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根據授權代表市政府對非金融、文化類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企業國有資本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根據市政府授權,市財政部門對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市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對區(市)人民政府的國資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并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六條 堅持管資本就要管黨建原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建設融入到管資本的全過程各方面,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推進企業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推動黨建責任制和生產經營責任制有效聯動,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
第二章 國資監管機構
第七條 國資監管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對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八條 國資監管機構專司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和負責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等職責,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加快以管資本為主職能轉變,堅持減行政化、加市場化,減少干預、加強監管,減少檢查、加強規范,減輕負擔、加強服務,減事賦能、加強考核的“五減五加”工作機制,突出管住產權、管好收益,防范風險,實現管好資本、放活企業同步推進。
第十條 國資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出資比例,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調整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制定并落實本級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整體規劃;
(三)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四)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國有資本回報;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股權出資關系,依法向企業委派董事或提供董事人選,派出專職監事,通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履職行權;
(六)健全完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評價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七)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根據法定程序、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提出任免企業負責人建議;
(八)建立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預算支出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九)制定國資監管制度規范,依法監督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主業發展、對外投資并購等活動,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審核或發表股東意見;
(十)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國資監管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本運營體制和管理方式,加強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以產權為基礎、資本為紐帶,依靠企業章程,通過法人治理結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將監管要求轉化為股東意志。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資監管機構依法行使股東會職權,審核或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由國資監管機構按照出資比例和企業章程規定,通過委派股東代表等方式,依靠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職責,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第十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和加強企業黨的建設。
第十四條 國資監管機構按照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科學界定權責邊界,并根據企業類型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實行放管結合、動態調整,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第十五條 國資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企業的章程,推動各治理主體嚴格按照企業章程行權履職,發揮企業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
第三章 資本布局
第十六條 國資監管機構堅持出資人主導和市場化相結合原則,加強國有資本布局整體調控,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基礎性、公共性、戰略性等關鍵領域、優勢產業和核心企業,加大應急能力保障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和省市發展戰略以及產業政策規劃,構建完善國有資本規劃體系。
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布局應當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統籌規劃、有進有退、突出重點,不斷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實現戰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標的統一:
(一)對于承擔落實城市發展重要任務的國有企業,以及主業涉及城市運營保障、民生服務、特殊重要資源等領域的企業,應當保持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
(二)對于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積極引入各類資本,國有資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參股。
第十八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加快推進國有資本的戰略性重組、專業化整合和前瞻性布局,推動支持企業聚焦產業鏈、價值鏈,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的開放性聯合重組,依法依規推動“僵尸企業”破產重整,有效盤活國有資本。
第十九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一企一策”分類分層穩妥推進的原則,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穩慎開展骨干員工持股,加強對決策審批、審計評估、產權交易、職工安置等重點環節的監督,促進混合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完善符合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投資管理機制,通過制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強化主業管理、控制非主業投資等方式,管好投資方向,發揮對國有資本布局調整的引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突出主責主業、做強做精專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要求,推動資本向核心主業集聚,清理整合非主業資產,優化整合內部資源配置,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合理設置本企業內部法人層級,逐步有序壓縮管理層次,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企業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第四章 資本運作
第二十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建立完善國有資本運作制度,加強國有資本運作統籌規劃,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通過投資融資、產業培育、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推動產業集聚發展,提高國有資本運行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國資監管機構經市政府批準,可通過改組、新設等方式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構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主體,實現國有資本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實行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市政府根據需要,可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
經市政府同意,根據國有資本布局需要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功能定位,國資監管機構可以通過無償劃轉或市場化方式重組整合相關存量國有資本,依法委托或直接劃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運營管理,提升資本運作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股權劃轉涉及上市公司的,應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是在國資監管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持股企業行使股東職責,維護股東合法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按照責權對應原則承擔優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實際,按照“一企一策”和“動態授權”原則,明確監管內容和方式,針對性制定授權放權清單,依法落實其董事會職權。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行考核評價,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戰略目標任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資監管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資監管機構可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具體授權內容和運行規則須在公司組建方案和企業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應積極推動所持股企業建立規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并通過股東(大)會表決、委派董事和監事等方式行使股東權利,形成以資本為紐帶的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協調和引導所持股企業發展,在不干預所持股企業日常經營的前提下實現有關戰略意圖。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出資人身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企業章程及相關授權對所持股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審議表決,及時收取分紅,并依規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于國資監管機構委托或劃轉其運營管理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章程約定履行股東職權,探索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股權制管理模式,支持企業深化改革、完善機制,妥善處理好維護股東權益與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關系。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條 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以及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規定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市政府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市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三十二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優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益與支出管理,更多體現出資人調控要求,提高資本金注入占預算支出的比重,推動資本預算市場化運作。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費用性支出。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等支出;
(二)資本性支出。根據全市重點發展戰略需要安排的國家資本金注入;
(三)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總體部署規劃,統籌安排一定額度權益屬于相關市屬企業的資金,出資設立國有資本股權制投資基金,打造市場化運作投融資平臺,募集社會資本放大資金規模,以市場化方式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向國有經濟重要行業、關鍵領域、優質企業,支持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完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三十六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復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劑。
第三十七條 國資監管機構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情況采取跟蹤督導、專項核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并組織企業進行年度績效評價。
第六章 股權管理運營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本股權管理運營包括產權管理、重大事項管理、財務管理、業績考核、激勵約束、薪酬管理、股東代表、委派董事和專職監事職責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資監管機構不再擁有企業控股權的,須報市政府批準。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企業產權轉讓和資產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符合國有資本布局優化方向,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公允價格轉換資產形態,不得損害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資監管機構不再擁有企業控股權的,須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企業的產權登記管理,定期分析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二條 企業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改制、上市、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受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出資人、債權人和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上述重大事項的批準或者決定,國資監管機構、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授權范圍,須經市政府批準的,應當經國資監管機構同意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四十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對企業進行財務監管,強化企業財務動態監測分析和整體財務狀況監督,健全企業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加強資產負債約束,控制企業整體債務規模,嚴控融資性貿易及高風險業務,遏制隱性債務,將企業杠桿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四十四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突出質量第一效益優先、服務國家和省市發展戰略、創新驅動發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重點,強化目標管理,對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業領域、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實行差異化分類考核,客觀反映企業落實重大戰略任務、盈利能力、經營效率、風險控制等情況。
第四十五條 國資監管機構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特點,建立健全與經營業績緊密掛鉤、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體系,規范完善職工工資總額、企業年金計劃等管理制度。建立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核心關鍵人才薪酬制度,推動薪酬分配向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和一線關鍵苦臟險累崗位傾斜,形成按業績貢獻決定薪酬的分配機制。
第四十六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健全完善企業長效激勵約束機制,支持符合條件企業綜合運用超額利潤分享、股權激勵、崗位分紅權、技術成果入股、項目團隊跟投等激勵工具,將員工個人利益與企業長遠發展利益有機結合,激發和調動企業管理、技術骨干干事創業積極性。
第四十七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結合企業功能定位,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人分類分層管理制度,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維護和落實董事會依法選聘和管理經理層職權。
第四十八條 國資監管機構可以委派國有股東代表參加企業股東(大)會,根據授權行使相應股東權利。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機構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第四十九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向企業派出股權董事和專職監事制度,明確股權董事和專職監事的選派輪換、履職評價、薪酬待遇、責任追究等事項。
第五十條 國資監管機構依法派出的股權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參與公司決策,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所在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授權方案,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督促所在企業按程序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切實維護股東權利;
(二)對需要發表意見的事項,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時,獨立作出專業判斷;
(三)及時按程序、按要求向委派機構報告、請示重大事項,并根據委派機構意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權利;
(四)及時向委派機構報告工作中發現的所在企業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
(五)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參與董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各項工作,積極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建言獻策;
(六)國資監管機構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一條 國資監管機構依法派出的專職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監督檢查所在企業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事項,監督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監督董事選聘程序,切實維護股東權利;
(二)及時按程序、按要求向委派機構報告、請示重大事項,并根據委派機構意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權利;
(三)及時向委派機構報告工作中發現的所在企業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
(四)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參與監事會或監事會專門委員會各項工作,積極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建言獻策;
(五)國資監管機構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為國有股權董事、專職監事全面了解企業經營狀況,獨立、專業、客觀履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源。
第七章 風險防范
第五十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以管資本為主,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依法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和防范機制,實現穩健科學經營,提升風險防范能力。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承擔風險防控工作的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各類風險管控,聚焦企業債務風險、投資風險、法律風險、金融風險、境外投資運營風險等,完善合規內控體系,強化實時監測預警,及時防范化解經營決策風險。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控制債務規模,依法有效使用債務融資工具,形成合理的債務類型和期限結構,降低流動性風險,嚴禁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規范投資管理,加強投資可行性分析研判,規范實施投資決策,強化投資項目事前、事中、事后風險管控,有效規避投資風險。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持續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強化對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法律審核把關,確保重要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等法律審核全覆蓋,有效防控法律風險。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依法合規開展各項金融業務,建立從集團公司到金融子企業的多層次風險防控體系,構建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定期梳理、分析和排查金融業務面臨的風險隱患,制定預案和整改措施并及時處置化解,守住風險底線。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加強境外投資監管規章制度建設,健全管控機制、完善管控方式、強化境外項目管理,提升國際化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按規定報告全口徑國有資本監督管理情況。
第六十一條 國資監管機構對本級政府負責,自覺接受本級政府對其履職情況的監督和考核,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十二條 審計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對企業進行審計監督。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十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健全覆蓋國資監管全部業務領域的出資人監督制度,加強對企業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和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的監督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管,監督促進企業落實防范國有資產損失風險主體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組織完善企業國有資本和國家出資企業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企業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六十五條 國資監督機構應當優化監管流程、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完善大數據信息化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系統全面覆蓋和實時在線監管,加強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出資人專職監事委派制度,重點圍繞企業財務和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以及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等重點,著力強化當期和事中監督,提升監督效能。
第六十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運作管理,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第六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制度,強化內部監督,依法接受外部監督,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國資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等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企業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按照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組織處理、扣減或者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等處理方式追究責任。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情形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發生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負有報告義務的相關主體未及時報告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的監督與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區(市)人民政府出資企業的國有資本監督與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青島國資委官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