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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9-18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云南省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從考核導向、分類考核、考核指標等方面做出規定,原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系列決策部署,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引導省屬企業高質量發展,持續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全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或其他省直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考核的省屬企業負責人是指省屬企業中由省委或省國資委黨委、省直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的董事會成員(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省屬企業董事會應當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以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制度。
第四條 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大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加快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持續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不斷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
(二)堅持市場化方向。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正向激勵和行業對標,激發企業活力,加快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國內一流企業。
(三)堅持依法依規。準確把握出資人監管邊界,依法合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堅持短期目標與長遠發展有機統一。切實發揮企業戰略引領作用,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積極構建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核體系。
(五)堅持分類考核。統籌省屬企業肩負的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對不同功能和類別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及權重,實施分類和差異化考核。
(六)堅持激勵與約束緊密結合。堅持權責利相統一,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條 省屬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按照年度和任期開展考核,實行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省國資委、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與省屬企業董事長或其授權代表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導向
第六條 突出效益效率,引導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勞動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實現質量更高、效益更好、結構更優的發展。
第七條 突出改革發展,引導企業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聚焦主業做強實業,加快結構調整、轉型升級,著力補齊發展短板,積極培育新動能,不斷提升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八條 突出創新驅動,引導企業堅持自主創新,加大研發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不斷增強核心競爭力。
第九條 突出風險防控,引導企業防范經營風險,合理控制資產負債水平,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條 突出社會貢獻,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穩定,在發展前瞻性產業上發揮重要作用,鼓勵企業在促進和穩定就業、上繳稅收及國有資本收益、脫貧攻堅、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多作貢獻。
第十一條 突出追責問責,引導企業科學決策,依法合規經營,防范經營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第三章 分類考核
第十二條 按照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省屬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其中,商業類企業細分為商業一類和商業二類;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地位和發展目標,對不同功能和類別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實施分類考核。
第十三條 對商業一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四條 對商業二類企業,在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的同時,加強對所承擔的特定功能性任務完成情況考核評價,適度降低經濟效益指標考核權重。
第十五條 對公益類企業,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企業核心業務發展水平和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適度降低經濟效益指標考核權重。
第四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第十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由質量效益指標、改革發展指標和對標評價3部分組成。
(一)質量效益指標包括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2項指標,對上年度營業收入利潤率低于全國國有企業同期同行業平均水平的商業類企業,增加營業收入利潤率作為第3項指標。
上述指標按照企業集團合并報表口徑計算。因行政劃撥、政策調整等非市場化因素導致企業資產、損益發生重大變化的,據實調整;因科技研發等創新投入、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員工培訓及主管部門認定的可視同利潤的支出,影響當期效益的,可視同當期利潤總額。
(二)改革發展指標是指企業年度內在產業發展、資本優化和創新突破等方面的重點工作、重點任務指標。
(三)對標評價由行業對標績效評價和短板指標改善評價兩部分組成。
第十七條 針對不同類別企業實行差異化考核,對各部分考核評價內容賦予不同權重,加權匯總計算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
可對重大專項任務和重大改革任務較重、處于重大結構調整期的企業適當降低質量效益指標權重,增加有關專項或改革任務指標。
第五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
第十八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由質量效益指標、改革發展能力評價和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運用3部分構成。
(一)質量效益指標。商業類企業質量效益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金融企業為存款增長率)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公益類企業質量效益指標主要考核企業主營業務核心指標發展水平和質量,具體考核指標結合企業主營業務性質選取確定并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明確。考核目標值原則上以行業發布的、可公允量化的平均值確定,無行業平均值的,可結合企業實際明確,考核指標原則上不超過3個。
(二)改革發展能力評價。改革發展能力評價是指結合企業發展戰略落實情況,對董事會任期內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資本結構優化、創新驅動發展、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等方面工作措施及實施效果的評價。
(三)任期內年度考核結果運用。以任期內3個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基礎,按照10%權重計算得分。
第十九條 針對不同類別企業實行差異化考核,對各部分考核評價內容賦予不同權重,加權匯總計算年度考核結果運用。
可對重大專項任務和重大改革任務較重、處于重大結構調整期的企業適當降低質量效益指標權重,增加有關專項或改革任務指標。
第六章 經營業績考核實施
第二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度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3年為考核期。
第二十一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內容由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與省屬企業按照程序確定(具體內容見附件5)。
第二十二條 建立經營業績目標執行情況動態跟蹤制度。企業董事會應于每年7月對照考核內容形成半年度經營業績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對考核目標完成進度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省屬企業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和網絡安全事件、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以上質量事故、重大資產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董事會應及時向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經營業績考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報送考核總結材料。考核期末,企業董事會根據經過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對照經營業績責任書內容和考核目標,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
(二)業績審核形成意見。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依據經過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專項報告,結合企業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及考核期內動態監控掌握的情況,對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考核意見征求反饋。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將經營業績考核意見反饋省屬企業董事會,對考核評價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反映。
(四)確定下達考核結果。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向企業董事會下達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第七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根據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最終結果依次分為A、B、C、D共4個級別。
第二十六條 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測算確定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標準,并實施獎懲,具體按照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對省屬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開展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連續2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負責人,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創新工作成果顯著、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重大專項任務成績突出、積極開展社會參與并作出重大貢獻的,可視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進行加分獎勵。
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態環境事件、違法違紀、財務造假、綜治維穩(平安建設)責任事件,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生活秩序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應對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進行扣分,并按照程序、視具體情況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未設董事會的省屬企業,其領導班子成員的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省屬企業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結果報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備案。
省屬企業黨委對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工作進行考核,結果報省國資委或主管部門備案。
省屬企業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的考核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新組建企業、非正常經營的企業,根據企業實際,實行“一企一策”考核,具體考核事項在責任書中明確。
新組建企業為考核年度內成立不足半年的企業;非正常經營企業為處于司法重整期間或專項整改等非正常經營狀態的企業。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國資委和其他省直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適用本辦法。
省國資委委托省直有關部門監管的省屬企業,按照委托監管協議,受托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委托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授權其他省直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辦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后負責組織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國資委監管省屬金融類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參照商業一類企業執行,法律法規或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網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