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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7-06
關于印發《貴州省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版)》的通知
黔國資通法規〔2020〕27 號
各監管企業,各市(州)國資監管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和《關于印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9〕114號)精神,為加快國資監管機構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更好履行出資人職責,結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人(股東)職責,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切實增強企業微觀主體活力,我委制定了《貴州省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開展授權放權
《清單》結合企業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業改革發展實際,分別針對各監管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以及特定企業相應明確了授權放權事項。同時,各監管企業集團公司要對所屬企業同步開展授權放權,做到層層“松綁”,全面激發各層級企業活力。
二、加強行權能力建設
各監管企業要堅持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管控,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對于法律法規以及國資監管制度未規定由出資人(股東)負責審核、核準、決定、登記、備案的事項,由監管企業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自主決策,承擔主體責任。
四、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省國資委將加強出資人監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管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搭建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平臺等方式,確保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省國資委已將監管企業對授權放權事項的行權履職情況列入2020年督查重要事項,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放權事項。請各監管企業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各市(州)國資監管機構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及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實際積極推進本地區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權,將促進激發微觀主體活力與管住管好國有資本有機結合。
2020年4月3日
貴州省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版)
一、對各監管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監管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列入省國資委重要子企業名單的仍需報省國資委核準)。(改革處)
2.監管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產權處)
3.監管企業決定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產權處)
4.監管企業決定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產權處)
5.監管企業決定所屬企業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交易事項。(產權處)
6.監管企業決定合理持股比例范圍內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產權處)
7.監管企業決定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產權處)
8.支持監管企業所屬企業按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采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托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領管處)
9.支持監管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政策及省有關規定,參考行業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采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考核處)
10.監管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省國資委備案,其下屬各級企業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由各監管企業集團進行審批。(考核處)
11.監管企業集團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分紅激勵方案,報省國資委備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考核處)
12.監管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省國資委同意后,由監管企業集團審批其分期實施方案。(考核處)
13.支持監管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考核處)
14.對已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規范的監管企業,經省國資委批準后,可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考核處)
15.授權監管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監管企業除外)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范措施,在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前提下,決定為所屬各級企業擔保事項;監管企業向其他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的擔保事項不再報省國資委,但不得向省國資委監管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法規處)
(1)擔保涉及項目(含股權投資)屬于省國資委為該企業核定的主業范圍;
(2)擔保涉及融資事項不推高企業現有資產負債率或不超出省國資委當年為該企業核定的資產負債率管控線;
(3)不超過出資比例為所屬控股、參股企業提供擔保。
二、對綜合改革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創建世界一流示范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
16.授權監管企業董事會審批企業在省國資委核準的主業范圍內編制的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監管企業按照國家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規劃綱要,以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監管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相關規劃及決策材料報省國資委備案。(規劃處)
17.授權董事會按照《貴州省國資委監管企業規劃和投資管理辦法(試行)》(黔國資通法規〔2019〕134號)要求批準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及決策材料報省國資委備案。(規劃處)
18.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的監管企業董事會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及企業實際,制定經理層成員(省委或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人員除外)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辦法,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理層成員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辦法和相關重大事項報國資委備案。(考核處)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9.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創新業務,報省國資委同意后實施,省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創新業務及決策材料報省國資委備案。(規劃處)
20.授權董事會在省國資委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中央和我省戰略發展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個新業務領域,報省國資委同意后,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后,可向省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擬培育發展的新業務領域及決策材料報省國資委備案。(規劃處)
21.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產權處)
四、對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22.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考核處)
來源:法規處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