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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5-11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國資發產權【2016】295號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穩妥有序推進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特制定《中央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關事項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資委
2016年12月5日
中央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各中央企業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總體工作,組織集團公司及各級子企業改革方案的研究制訂,統一部署和推動改革方案落實,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及時跟蹤、評估改革成效,確保改革依法合規進行。
二、中央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并履行以下操作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應當在本企業功能界定和分類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以下簡稱《意見》)確定的改革原則,結合企業發展需要,做好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
(二)方案制訂。經研究適宜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業,應制訂具體改革方案,明確改革內容,做好風險評估和合規性審查,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論證。
(三)內部決策。改革方案制訂后,應當按照中央企業“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涉及職工安置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四)方案審批。改革方案經企業內部決策后,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審核批準程序。
(五)組織實施。企業按照經批準的改革方案推動具體工作,做好改革組織動員,規范開展審計、資產評估,嚴格執行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確保改革依法合規及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三、中央企業制訂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應當立足企業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根據《意見》明確的不同類別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原則,確定改革的內容、目標、途徑等。改革方案應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改革基本原則和思路,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和相應改革措施,引進非國有資本的條件要求、方式、定價辦法,改革風險評估與防范措施,改革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內容,方案要重點明確企業在轉換經營機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等方面的措施和目標。
四、中央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嚴格履行相應的審核批準程序。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國資委審核報國務院批準。中央企業中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業審核報國資委批準,其中報國務院批準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執行。中央企業其他子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業批準。
中央企業中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名單,由中央企業按照關于中央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有關文件要求確定并報國資委審核。
五、國資委、中央企業審核批準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時,應重點審核以下方面內容:
(一)改革方案內容是否符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意見》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是否有利于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切實解決企業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二)改革領導機構是否健全、責任落實是否到位,是否規范履行了本文件規定的操作流程。
(三)對擬引進合作方的條件要求是否公平、合理,引進方式、定價辦法是否符合規定。中介機構選聘程序是否合規,相關機構從業資質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上市公司的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涉及員工持股的是否符合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有關工作要求。
(四)國有權益保障、風險防范和應對機制是否健全。涉及職工安置的,職工安置方案是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債權債務處置是否符合規定。
六、中央企業要切實做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組織領導,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與企業改革相關部門的溝通,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提出政策建議,將混合所有制改革實施情況報告國資委并抄報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二)保持改革過程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和職工隊伍穩定,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人翁作用,維護好職工群眾合法權益,保障企業職工對改革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做好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關涉密事項的保密工作,聘請中介機構參與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重大改革事項未經批準前,嚴禁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四)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相關資產評估、定價結果應按要求實施信息公開,涉及轉讓產權或增資擴股、上市公司增發引進投資人的應在產權、股權、證券市場公開進行。
(五)充分發揮企業內部監督、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督、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內外部監督合力,建立監督意見反饋工作機制,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糾偏提醒,形成監督閉環,對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
(六)營造良好的改革輿論環境,及時宣傳成功經驗,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來源:網絡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