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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2-18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發〔202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天津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方案
為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做好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堅持目標引領、立足長遠、獨立運營的基本原則,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與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在推動本市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使人民群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劃轉范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
以《實施方案》印發日確定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實施方案》印發日至劃轉實施日,企業因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組改制等改革事項,導致劃轉范圍和劃轉規模發生變化的,需追溯劃轉。確實無法追溯的,可按《實施方案》印發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測算應劃轉的權益,并按規定以適當方式替代或補足。
(一)劃轉范圍
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并財務報表為準。
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有關規定執行。
公益類企業的確定按照《國資委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5〕170號)予以明確。
文化企業是指由本市各級政府和文化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企業,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一并納入劃轉范圍。
(二)劃轉對象
納入劃轉范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應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實施劃轉時企業集團仍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劃轉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股權。因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劃轉子公司股權的,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時,已劃轉子公司國有股權不再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開展重組的,已劃轉的國有股權不再重復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由國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國有資本不再劃轉。
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企業,可直接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自身的國有股權,也可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
(三)劃轉比例
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范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四)承接主體
市國資委提出本市承接主體建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承接主體對全市范圍內劃轉的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各區不再單獨設立承接主體。
三、劃轉程序
(一)代表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以下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監管企業劃轉方案。劃轉方案應包括納入劃轉范圍的企業基本情況、股東及股權信息、《實施方案》印發日之后股權變動情況、劃轉國有資本金額、追溯方案等內容。
1.市級企業。市國資委負責提出監管的市屬國有企業及金融機構劃轉方案;各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部門監管企業劃轉方案。劃轉方案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人社局共同審核確認。
2.區級企業。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本區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對區級企業劃轉方案進行初審,形成本區整體劃轉方案后以區人民政府名義送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人社局共同審核確認。
(二)企業國有股權劃轉方案經審核確認后,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劃轉通知,并抄送各國有股東及承接主體。涉及劃轉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國有股權的,應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抄送國有股劃轉通知,在國有股劃轉通知中明確劃轉對象的證券代碼、劃轉數量、是否限售、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
(三)劃轉非上市企業國有股權的,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劃轉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完成企業變更登記手續。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
劃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執行。
(四)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并由第一大股東牽頭實施。原則上多個國有股東中持股比例最大者為第一大股東,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牽頭實施劃轉。牽頭實施劃轉的國有股東對企業各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并征求其他國有股東意見。相關國有股東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第一大股東或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根據有關規定不需劃轉所持國有股權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國有股東仍需實施劃轉,牽頭實施單位應順次確定。相關國有股東須積極配合做好劃轉工作,確保按國有股劃轉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將股權劃轉到位。
(五)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承接主體應按照劃轉基準日賬面值入賬。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企業實施劃轉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為劃轉基準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國有股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對象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產評估等并相應進行賬務調整的,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
(七)國有股東劃轉的國有股權應當權屬清晰,因擔保、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所持股權受限的,優先劃轉不受限股權;不受限股權不足的,國有股東應盡快解除限制并及時完成劃轉;暫時無法解除的,國有股東應向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說明限制解除的具體時間,待限制解除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劃轉工作。
(八)市、區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供劃轉任務執行情況,其中,區級情況由區財政局和區國資委共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匯總全市劃轉任務執行情況,會同市國資委、市人社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金融局、市稅務局、天津證監局等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
四、承接主體對國有資本的管理
(一)資本管理
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對劃入國有股權實行專戶管理,不干預被劃轉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被劃轉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監管部門批準可向企業派出董事。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二)收益管理
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臺前,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股權分紅;對直接劃入及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承接主體可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企業的增資。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按規定承接主體經批準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自2021年起,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體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人社局,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社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本市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和對收繳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另行制定。
(三)管理費用
對于承接主體的相關管理費用,由市國資委提出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五、有關政策支持
(一)關于稅費處理問題
按照國家規定,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劃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對劃出方與劃入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劃轉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劃入方因承接劃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免征印花稅;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過戶費。本工作方案印發前,劃轉雙方已繳納的上述稅費由征收單位予以退還。
國有股權劃出方和劃入方均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劃入方取得已劃入股權的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以劃入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二)關于與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的銜接
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執行。
六、時間安排
本次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為一次性工作,具體分為試點、全面開展、總結收尾3個階段,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試點階段
本工作方案印發日至2020年4月,選取市國資委監管的部分國有企業及金融機構、2至3家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及河西區、武清區,先行開展試點。
(二)全面開展階段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本市劃轉工作全面推開。
(三)總結收尾階段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劃轉工作基本完成,做好全面總結,并根據國家部署健全完善劃轉國有資本管理的配套辦法。
七、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統一領導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劃轉工作負總責。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人社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金融局、市稅務局、天津證監局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落實責任,有序實施。
(二)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
按照市、區兩級分級管理負責的原則,市級劃轉工作具體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區級劃轉工作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
1.市財政局負責:與市國資委會同市人社局審核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區提出的劃轉方案;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劃轉通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承接主體收益收繳及使用辦法,按照中央和本市統一部署對收益適時實施收繳;與市國資委共同制定劃轉國有股權運作管理辦法;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劃轉任務執行情況;其他按規定需承辦的工作。
2.市國資委負責:提出所監管市屬國有企業及金融機構的劃轉方案以及承接主體建議方案;與市財政局會同市人社局審核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區提出的劃轉方案;配合有關部門下達劃轉通知;組織所監管企業辦理劃轉手續;按時報送劃轉任務執行情況;加強對承接主體的監督管理,與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劃轉國有股權運作管理辦法;其他按規定需承辦的工作。
3.市人社局負責:配合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審核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區提出的劃轉方案;配合有關部門下達劃轉通知;配合做好承接主體收益上繳和社保基金支出的銜接;其他按規定需承辦的工作。
4.承接主體負責:按規定辦理國有股權劃入手續;管理、運營劃轉的國有股權,對劃轉的國有股權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按規定報送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按規定上繳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
5.市市場監管委、市金融局、市稅務局、天津證監局負責:按要求執行相關配套措施;其他按規定需承辦的工作。
6.其他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的劃轉方案;組織所監管企業辦理劃轉手續;按時報送劃轉任務執行情況;其他按規定需承辦的工作。
7.各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區劃轉工作。
(三)統籌改革事項,確保應劃盡劃
自《實施方案》印發之日起,到劃轉具體實施之日,劃轉范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應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資本應劃盡劃。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