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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20-02-10
關于印發《上海市國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
滬國資委法規﹝2020﹞6號
各監管企業:
為進一步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意識、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國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引》,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2019-26)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企業認真遵照執行,并結合實際完善相關制度。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1月8日
上海市國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提高國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 知識產權是指企業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就以下方面做出制度規定和安排:
(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設置、職責規定以及人員配置要求;
(二)知識產權戰略制訂、實施及考核制度;
(三)知識產權申請、許可、轉讓等相關業務管理制度;
(四)知識產權合同管理制度;
(五)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管理制度;
(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與改進制度;
(七)其他與知識產權事務相關的制度。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于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所屬企業。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制訂、審議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和規劃;
(二)確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三)確定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四)保障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管理所需的條件。
第六條 企業應當明確相關負責人分管知識產權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訂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報企業管理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管理機構)審議通過后,協調相關部門落實;
(二)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確保有效運行;
(三)領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四)統籌協調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企業內部研發、市場銷售等部門關系,確保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和有效保護;
(五)統籌協調與其他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工作,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
(六)牽頭開展重大科研、投資項目知識產權評議,評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
(七)向董事會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時提供和匯報知識產權管理情況。
第七條 企業知識產權分管領導應參與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等企業重大事項討論與決策。
第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需要選聘知識產權工作人員。企業應明確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確保其滿足從事相應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注重知識產權人才隊伍梯隊建設,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長效機制,培養具有專業技術背景的知識產權復合型、綜合性人才,確保企業知識產權隊伍的穩定性和有序交流。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條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指企業設置的專門承擔知識產權管理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業務較多的企業應當設置具有獨立職能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未單獨設置管理部門的,需明確有關部門承擔相應職責。
第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其自身規模、業務側重和管控需求等確定企業及下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規模。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支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為其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對自身及下屬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選擇采用如下管控模式:
(一)集中管理;
(二)分散管理、業務指導;
(三)項目派遣;
(四)其他管控模式。
第十五條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二)負責起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計劃與總結;
(三)負責起草企業各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四)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獲得、使用、保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企業與知識產權事務相關的合同管理;
(六)負責企業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及時處理企業內外部知識產權糾紛;
(七)負責開展重大科研、投資項目知識產權評議;
(八)負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運用;
(九)負責制訂和執行企業知識產權教育與培訓計劃;
(十)負責協助人事部門處理企業員工在入職、離職和退休工作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事務;
(十一)負責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維持和改進;
(十二)其他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相關的事務。
第十六條 企業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選擇聘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供外部支持。企業選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比選、招投標等方式進行。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聯絡,組織安排外聘人員與企業其他部門人員的溝通。
第四章 知識產權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應重視和加強品牌建設,特別是老字號品牌的商標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重點關注商標惡意搶注和侵權行為,積極協同相關部門打擊假冒侵權行為。
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和發展階段決定知識產權工作的重點。市場競爭類企業應關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技術的知識產權申請和維權,創建企業知名品牌,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來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金融服務類企業應在推進金融科技核心技術研發及應用過程中,提高對金融技術相關知識產權的認識,強化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從事技術創新等方面工作的新入職員工進行知識產權背景調查和溝通,了解其已有的知識產權權利義務,并簽訂員工入職知識產權聲明文件,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對于技術研發等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工作崗位,應要求新入職員工簽署知識產權聲明文件,承諾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不違反任何競業禁止義務,以及不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等。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對商業密級進行劃分及標識,根據不同等級的商業秘密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對商業秘密的保管、收發、查閱、復刻、銷毀等制訂相應的規范化的保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制訂保密制度,編制保密手冊,提高企業員工的保密意識。
第二十條 企業應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相關培訓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知識產權工作相關人員所必需的能力,提供培訓機會或職業教育,使有關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二)組織全體員工按業務領域和崗位要求開展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教育,使其具備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利意識;
(三)組織對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培訓,使其具備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意識;
(四)培訓與知識產權相關檢索軟件、管理系統以及專業數據庫等的使用教程;
(五)進行教育、培訓的跟蹤記錄;
(六)其他與企業知識產權教育培訓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員工對外參加技術交流和學術討論等公開活動、參與標準制訂以及發表相關論文、報告等均需事先向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
對于因員工未經許可擅自參加公開活動或發表相關文章而導致企業無法獲取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情形,應該要求相關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獎懲機制,明確員工因創造、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所應獲得的獎勵和報酬以及員工因違反企業知識產權相關制度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司與涉及核心知識產權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明確知識產權權屬、保密條款,明確員工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具體應包含知識產權創造人員享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員工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維護公司知識產權等義務,必要時應約定競業限制和補償條款。
對離職、調離、退休的從事技術創新等工作的員工,企業應進行相關知識產權檢查,確認其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相關制度。企業除督促其交回屬于企業的全部資料、實驗數據、儀器設備、樣品等外,還應簽訂離職知識產權協議。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積極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對知識產權電子數據以及相關紙質文件等的借閱、使用應實行流程化管理,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流通的規范化審核機制。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辦公軟件、技術設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重要知識產權信息泄露的物品,應建立報備、監管機制,對其報廢處理實行統一銷毀機制。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涉及重要知識產權信息的工作區域,應實行嚴格的出入管理制度。企業應對出入上述區域的人員進行檢查,未經批準,不得帶入任何具有存儲功能的介質,也不得帶出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相關資料。
第五章 知識產權業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業務,是指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研發設計、檢索、采購、申請、轉讓、許可、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開展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研發時應制訂相應計劃,實施市場調研,并對該領域內的相關科技文獻及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檢索,對擬研發項目的現有技術狀況、知識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的技術狀況等進行全面分析,合法利用相關知識產權信息,避免重復研發、資源浪費。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協助研發部門對研發活動全過程跟蹤與監控,適時調整研發策略和研發內容,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研發成果進行定期評估,明確研發成果的市場現狀、發展前景以及未來的改進方向,優化知識產權并適時改進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采購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協助采購部門對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進行檢查,對標注專利標識、商標標識、版權信息的產品進行確認、登記,建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產品數據庫,并對于采購合同中的知識產權條款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產品、方法的改進與創新、階段性發明創造等,應及時提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評估,明確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保護形式,適時申請知識產權。保留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并實施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來料加工、貼牌生產、委托加工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協助相關部門收集對方的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必要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
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屬、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范圍、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時的責任承擔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產品宣傳、銷售、會展等商業活動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產品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全面評估,提出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協助銷售部門對銷售市場實施監控,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對外貿易和合作中,應對技術或產品在使用地的知識產權狀況、所涉及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訴訟情況進行了解,分析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并形成報告;同時,企業應適時在使用地進行知識產權申請、注冊和登記,避免他人侵犯企業知識產權。
企業應在對外貿易與合作的合同中對涉及的知識產權明確約定權利歸屬、使用方式和范圍、侵權責任承擔等內容。
第六章 知識產權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合同,是指企業簽訂的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知識產權保密合同等。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對經營過程中簽署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對內、對外合同進行規范管理,明確知識產權權屬、權利義務條款,合同簽訂前進行事先評審,合同簽訂履行或變更后進行跟蹤評審。
第三十六條 在簽訂涉及企業核心技術、裝備引進、產業投資等重大事項的合同前,以及承擔涉及國家重大專項等政府支持項目時,企業應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審核論證會議,分析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明確其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以避免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對知識產權進行許可、轉讓以及投、融資等運用時,應進行調查和評估,明確決策程序。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知識產權格式合同,以便企業各部門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統一適用。
對于知識產權轉讓、質押等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公告、審批手續等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管理
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是指有關知識產權的訴訟、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發訴訟、仲裁的爭議,包括:
(一)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二)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三)知識產權確權糾紛;
(四)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糾紛。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定期分析經營產品以及生產、辦公等設備、軟件及其他軟硬件設施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狀況,研判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對企業的損害程度,向決策層發出警示性信息,提出防范預案。
企業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日常監測制度。企業應當對擁有的知識產權有效情況、使用情況、保密措施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測,確保權利持續有效。權利到期前做好延續申請或其他準備。
企業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預警制度。應定期進行檢索,實時監控自身知識產權被侵犯情況,并適時運用司法和行政途徑保護自身知識產權。
第四十條 企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應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法務部門共同處理,有關業務部門應當說明案件涉及的相關情況并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收集和提供證據材料。
企業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應事先評估通過訴訟、仲裁、和解等不同處理方式對企業的影響,選取適宜的爭議解決方式。對于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企業可聘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協助處理。
第四十一條 企業集團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所屬企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管控,及時指導、督辦或組織協調處置。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監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實施意見》要求,落實重大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報告制度。
第八章 涉外知識產權管理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中不斷加強國際合作,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在跨國經營、交流合作中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能力。
第四十四條 市國資委支持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通過加強重大案件跟蹤服務、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等,支持和指導企業構建海外糾紛解決機制。
第四十五條 市國資委適時對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特別是對境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集團應開展對所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企業根據本指引并結合實際,制訂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制度。
第四十七條 各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各委托監管單位可參照本指引,積極推進所出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國資委網站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