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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9-12-10
各市管企業:
為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科學界定國資監管 職責邊界,規范行權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 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國資委以管資本 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京政辦字〔2019〕13號) 相關要求,我們編制形成《北京市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2019年版)》,經市國資委2019年第16次主任辦 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政策解讀:關于《北京市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2019年版)》的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規范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有效保障企業經營自主權,我委于2017年12月制定并發布了《北京市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包括8大類31項具有較強約束力的決定、審批、核準、審核、監督類權責事項。當前本市國資監管工作形勢已發生新變化,面臨新任務、新要求,需對《權責清單》進行全面修訂。
一是貫徹落實轉職能方案的需要。為推進本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我委制訂了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原《權責清單》至今已實施近2年,部分內容已無法適應《轉職能方案》中調整優化監管職能和改進監管方式手段的要求,部分事項的履職實施依據也已發生變更,需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二是適應“三定”方案調整變化的需要。2018年12月,《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市國資委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京辦字〔2018〕31號)正式發布,我委原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和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劃入市審計局,并對機構設置進行了相應調整。原《權責清單》的部分內容與新“三定”方案及委內機構工作職責已不相適應,需要進行修改適應相關調整變化。
三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資委有關工作部署的需要。2019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為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更好履行出資人職責,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并于近期修訂下發了《國務院國資委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我委有必要對照國務院國資委權責清單修訂情況,對《權責清單》內容結構進行修訂,與國務院國資委相關工作保持一致。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權責清單(2019年版)》中的權責事項共計9大類31項,內容結構上包括權責事項類別、事項名稱、子項、履職處室、實施依據、履職方式、履職依據及追責情形等8項內容。
(一)清單結構上新增辦事指南和附則部分
為以職能轉變推動國資監管高效能,重點做好轉職能、搭平臺、做服務、強監管四方面工作的要求,更好服務企業,提高行政效率,我委在此次《權責清單》修訂中,圍繞權責事項制定了《北京市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力事項辦事指南》(以下簡稱《辦事指南》),作為《權責清單》的附件一并印發。《辦事指南》共計30項,每項主要包括事項內容、事項類別、條件、申請材料、辦理地址、辦理處室、決定機關、聯系電話、時限、法律效力、事項程序及事項流程圖等12個部分。部分事項根據工作實際,內容結構有所微調。在對照《權責清單》監管事項制定對應的事項辦事指南時,根據工作實際及權責事項辦理特點,對部分權責事項進行了整合,合并為一項辦事指南,部分子項還單獨制定了該項的辦事指南。
參考國務院國資委權責清單做法,此次修訂在《權責清單》中增加“附則”,對清單相關問題予以特別說明:一是未列入權責事項表但按照“三定”方案屬于我委職責的工作,我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正確履行;二是未按權責事項表正確履職并產生追責情形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條例進行處理;三是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和職能調整情況,按規定程序動態調整《權責清單》。
(二)清單內容上增減調整部分權責事項
在權責事項內容方面,此次修訂共刪減(含合并)6項權責事項,新增權責事項6項。具體包括:
一是按照我委最新“三定”方案中關于監事會、審計職能劃轉的規定,刪除原清單中“監事會監督檢查”、“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財務專項審計”兩項權責事項;
二是參照《國務院國資委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刪除原清單中“市屬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審核”事項,將“市屬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制定”、“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監管”及新增的“投資計劃事項管理”內容合并為“市管企業投資負面清單管理”;
三是根據我委工作調整實際,刪除原清單中“市屬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審批”事項及“重要子企業改制方案審核”、“破產方案審核”等權責內容,并將“國有資本權益變動事項審批”并入“國有產權流轉事項審核審批”事項;
四是根據國資國企改革需要及我委職能轉變工作要求,《權責清單》新增“市屬國有企業京內土地房屋資產處置審核”、“企業法治建設考核評價”、“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核準”、“擔保事項管理”、“企業債務風險管理”、“對外捐贈管理”等6項權責事項,并增加“境外投資監管”相關權責內容。
(三)清單構成上調整完善了相關要素
一是充分參考借鑒《國務院國資委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在權責事項內容結構中新增“履職方式”、“子項”兩列內容。
二是對權責事項的“追責情形”進行了整體修改,按照明確淵源、嚴謹表述的原則,嚴格按照各權責事項實施依據中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中關于責任追究的明文規定,列舉對應的追責情形,并標明依據來源,保證有權必有責,權責必對等,追責必依法。
三是根據近兩年新出臺的與各權責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地方規范性文件等,對各權責事項對應的實施依據、履職依據兩項中的內容進行了更新,保證權責事項實施及履職依據的有效性、時效性。參考《國務院國資委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的做法,將實施依據中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按照法律效力位階重新歸類排列,明確了法律淵源。
來源:政策法規處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