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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政策
2019-06-14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省屬集團公司激勵保障機制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意見》(贛府廳發[2010]43號)有關精神,為更好地推進省出資監管企業中長期激勵的實施,規范虛擬股權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經批準,實行了中長期激勵的企業激勵對象所獲授的虛擬股權。
二、虛擬股權的授予流程
(一)省國資委按照中長期激勵方案,對各項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清算,計算出中長期激勵獎勵基金計提總額,并以文件形式下發給企業。
(二)企業依據中長期激勵方案有關規定,依據激勵對象的責任、風險、貢獻大小在獎勵基金總額內分配,并將分配結果報省國資委審核備案。
(三)省國資委備案同意后,企業根據中長期激勵方案,將中長期激勵獎勵基金中現金獎勵部分發放給激勵對象,剩余部分按企業考核年度年底經審計的合并報表的每股凈資產值(歸屬于母企業所有者權益,下同)折算為虛擬股權。
虛擬股權的折算比例按增資擴股方式處理。即:獲授的虛擬股權比例=應折算為虛擬股權的激勵金額÷(考核年度年底經審計的歸屬于母企業所有者權益+∑歷年應折算為虛擬股權的激勵金額)
(四)省國資委將與企業簽訂《省出資監管企業虛擬股權授予協議書》,由企業向激勵對象發放《虛擬股權證書》。
三、虛擬股權的管理
企業內部應明確具體機構負責管理虛擬股權,并建立臺賬對虛擬股權進行動態記錄。臺賬內容包括:激勵對象姓名、崗位、虛擬股權的獲授日期及數量、累計持有虛擬股權數量,虛擬股權回購時間、歷年現金分紅、虛擬股權已回購數額、虛擬股權尚未回購數額、回購價格等信息。
獲授的虛擬股權自折算日起與普通股享有同等收益權,承擔同等風險;享有分紅及送股,但沒有表決權,不參與增資擴股。
企業一旦實施增資擴股或資產出售,授予價格與數量需重新核定并說明,扣除該部分非經營性影響。
(一)虛擬股權的分紅
1、激勵對象憑持有的虛擬股權獲得現金分紅。
個人現金分紅金額=個人持有的虛擬股權比例×企業利潤分配額
2、企業應當依據臺賬記錄計算每個激勵對象應獲得的現金分紅,并將分紅方案報省國資委備案。
3、分紅方案經省國資委備案后由企業組織發放,并在虛擬股權臺帳上據實記錄。
(二)虛擬股權的回購
1、每一期虛擬股權自折算日滿3年,企業方可回購。激勵對象每一期獲授的虛擬股權由企業在鎖定期滿后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回購。
2、回購金額=應當回購的虛擬股權比例×企業凈資產值。
凈資產值以上年末企業經審計的合并報表中期末凈資產(歸屬于母企業的所在者權益)扣除其他股東按照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應分而未分的部分加上歷年應折算為虛擬股權的激勵金額。
3、如果一個年度對激勵對象的分紅與回購總金額之和超過企業上年凈利潤的10%,或出現其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則回購虛擬股權超過10%以上的部分遞延至下一年度回購。
4、對滿足回購條件的虛擬股權,企業應當依據臺賬記錄計算每個激勵對象的回購金額并擬定回購方案,并報省國資委審核備案。
5、回購方案經省國資委審核備案后由企業組織回購,并做好虛擬股權臺賬記錄。
四、虛擬股權的約束條件
(一)任職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勵對象已獲授的虛擬股權自下列情況發生之時起,三年內由企業按40%:30%:30%的比例分年度進行回購,已獲得的虛擬股權分紅歸激勵對象或其繼承人個人所有:
1、激勵對象因退休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
2、激勵對象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
3、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或聘用關系的;
4、由于企業或企業上級單位安排發生正常崗位調動的;
5、經省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未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的情形。
(二)任職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獲現金獎勵和虛擬股權分紅(含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所獲利息)以及虛擬股權(企業已回購的部分視同已實行的現金獎勵)由企業無償收回,并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
1、本方案實施期間,企業弄虛作假,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的,重大決策失誤或紕漏或執行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做出的重大決策不到位等導致企業遭受利益受損或企業品牌受到負面影響的;
2、激勵對象在本方案實施期間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企業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企業利益、聲譽和對企業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激勵對象未經組織批準而擅離職守的;
4、激勵對象自行離職或退休后,兩年內從事與原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相關工作的;
5、其他違法違紀違規情形。
(三)中長期激勵考核指標須與“十二五”規劃目標對接,“十二五”末,如中長期激勵方案中設置的考核指標全部完成,則中長期激勵獎勵足額兌現;如中長期激勵方案中設置的考核指標有某項指標未完成,則按方案約定的比例扣減5年的中長期激勵獎勵金額。
五、其他事項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時,暫停企業當年虛擬股權回購。
(二)中長期激勵獎勵基金以及虛擬股權孳生的分紅、送股等增值收益均需預提,通過管理費用列支,相關的財務、會計及稅收等處理,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務制度等規定執行。
(三)激勵對象所獲激勵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任何情況下,持有人不得將虛擬股權進行按揭、轉讓、出售、質押和抵押。
(五)其他未明事項由省國資委制訂相應細則。
(六)中層、管理及技術骨干虛擬股權管理辦法由企業參照此規定制定報省國資委備案。
六、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機關黨委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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